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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物招标投标评标(试行)办法

来源: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06-18 15:2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指货物,是指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上款所指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智能化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各类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门窗、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散热器、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五十万元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单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货物,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是指招标人经过开标、投标、评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必须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