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规建科勘(2010)30号
三县两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企业、质量监督机构、相关单位:
我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于2007年元月建立,在实行三年多的时间里,为落实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节能质量行为,降低建筑物能耗,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由于我市经济发展不高,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不足,也存在个别单位和个人执行标准不彻底,施工现场落实节能措施不到位,工艺水平还比较低等问题。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四川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川建发「2007」1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对其验收实施监督。
二、验收参与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及建筑节能材料厂商参加。
三、验收条件
① 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全部完成(包括外墙、外门窗、屋顶、楼地面等)。
② 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③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④ 观感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⑤ 对节能实体质量现场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四、验收程序
① 施工单位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后,自行组织验收,在验收评定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内江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申报表》(见附表2)和工程技术资料一并提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
②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监理单位在《内江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组织验收。
③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以及抽查工程实物,如符合验收条件,则会同市规建局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派员监督验收工作;如资料或实物抽查不符合要求,将视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资料整改完善后再组织验收。
五、验收内容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节能质量验收的具体内容:
(一)现场查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围护结构各组成部分的节能项目应全部合格。
2、功能检测全部合格(查验各项检测报告)。
3、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4、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和专项审查文件;
(2)设计与施工执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
(3)《内江市新型墙体材料及保温隔热材料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
(4)材料、设备等的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含系统耐候性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5)材料、设备等的抽样复验报告;
(6)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
(7)施工记录;
(8)各项隐蔽验收记录;
(9)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
(10)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相应的技术资料应独立成册。
(二)施工单位完成建筑节能工程情况,检查评定情况。
(三)监理单位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情况。
(四)参建各方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作出整体评价,形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填写《内江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登记表》(见附表3),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
(五)参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采取协商方法寻求一致,当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并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节能质量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如发现验收中质量行为违法、违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并根据《四川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质量控制要点部位进行抽查检测。将监督验收的情况记录在验收监督记录中。
六、其他
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