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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福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0-06-24 10:32:07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满三年,是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所属单位的,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竞争力、信用记录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通知:省建筑业协会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三)初审: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四)复核: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通过调查、限期补充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评审:省建筑业协会组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形成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市建筑(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及专家组成。

  (六)公示:省建筑业协会将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7个日历天。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举报。

  (七)公布:省建筑业协会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企业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参评;有效期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规定,企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应在下一年度重新参评,不按规定重新参评的,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由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或被取消,由省建筑业协会收回原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建筑业协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省建筑业协会受理书面异议后,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已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评价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公示费、标牌证书工本费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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