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武汉建设安全生产 2010-07-29 11:43:05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精神,从2006年开始在本市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促进建筑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全面推进,现结合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及目标

  (一)建筑施工企业

  1、依据。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率达到100%。

 

  (二)施工现场(工地)

  1、依据。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现场(工地)评定等级为“合格”、“优良”;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地)要全部达到“合格”;“优良”率要基本达到60%以上,其中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及达标考核职责分工

  (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的领导下,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具体承办。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达标考核: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二级以及中央、省、外地在汉的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三)施工现场的达标考核。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由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考核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一)申报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外地来汉建筑施工企业在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备案登记。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填写《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表》。

  2、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表及资料按企业资质注册行政区域范围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外地来汉企业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

  3、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所属管理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考核,并评定达标等级;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的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确定,经公示后,报市城建委审批、通报。

 

  六、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考核评定制度。

  (一)申报条件

  1、施工现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2、办理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含分包)取得“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2、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组织建设、分包等单位进行综合自查评审,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确定达标等级,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示范工地(黄鹤杯)评选

  为充分发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的示范作用,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评选表彰活动。

  (一)示范施工企业评选

  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实行年度评选制度,在次年一季度进行评选表彰。

  1、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的条件、程序,向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

  2、考核。由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考核,符合条件后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评审。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经公示后,上报市城建委审批。

 

  (二)示范工地评选

  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

  示范工地评选,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1、申请创建

  (1)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2)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确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确认后,颁发“创建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推荐初审

  (1)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

  (2)申报评审的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应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

  (3)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初审,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推荐参加评审。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申报推荐资料进行检查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有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工程期间对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3)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3、现场核查

  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抽调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报推荐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半年一次,集中进行。

  4、评审批准

  (1)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通过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经过申报、推荐、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工地名单,并进行公示;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份举行;

  (2)经评审、公示合格的示范工地名单,报市城建委批准。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1、每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施工企业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荣誉证书及奖牌;施工现场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证书及黄鹤杯奖,同时授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荣誉证书。

  2、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在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在资格预审业绩项上予以加分;示范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对其资质承接范围内参与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予以免审。

  3、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施监理单位、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及施工现场,可优先推荐参加省以上建设安全生产评先创优活动;示范工地推荐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的评审。

 

  (二)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

  1、对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进行通报批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区建设安全生产的奖项评比,记入企业信誉档案;施工企业列入全市重点监控企业,工地列入全市重点监控工地。

  2、对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给予2个月整改期,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评价仍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省内施工企业上报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施工企业清退出武汉市场。

  3、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企业、工地申报工作的,一律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处理。

  4、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

  (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

  (2)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

  (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评定为示范工地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4)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建[2006]2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2、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资料目录

  4、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表

  5、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

  6、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7、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

  8、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申报表

  9、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10、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