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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1-13 16:19:30

  一、市场准入规定

  (一)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须具备二级以上资质,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乙级以上资格,招标代理范围仅限于中央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

  (二)企业信誉好、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水平高。

  (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过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见《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第2页)。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备案登记程序

  (一)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承接工程施工、进行建筑经营等活动,须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备案时约谈企业法人,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

  (三)外省建筑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办理投标备案),中标通知书或在建(湖北省范围内)的施工合同书(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办理2个以上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还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系法人所在企业员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在银行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证明原件;

  8、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9、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诚信证明(建筑业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建设部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见《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第2页)原件;

  10、3个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或分公司经理须有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在复印件上盖“执业印章”,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证;

  11、进鄂工程技术人员中须有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含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

  原件、复印件上盖“执业印章”)、5名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至少各有1人的上岗证、继续教育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本项内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备案的20个人员不能重复(兼项)出现,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员工,且有“社保证明”;身份证须是第二代证,所有复印件上要加盖单位公章;

  12、年度备案企业办理延续手续时,必须提供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分支机构统计资料。

  13、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等表格中,只填写与备案相对应的一种一式4份。

  (四)省建管局负责审查进鄂企业备案提供的上述13种资料原件,并将介绍信、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承诺书、诚信证明、社保证明、3个进鄂负责人(项目或分公司经理、工程技术和财务)的任职文件和统计资料等9种原件和其它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备查,另留存至少3个一级建造师证,在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企业。返还3份 “备案表”给备案企业。

  (五)省外企业凭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其中的一种“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审核备案企业所提供的13项资料原件。

  (六)工程项目在县(市、区)的还须到所在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投标备案表”有效期为40天,仅限于备案表中指定的投标项目,不能用着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八)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2个以上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必须在湖北省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九)全省各级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凭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或《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办理投标准入手续;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即便中标也属无效。企业中标后,持施工合同书和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到省建管局更换“施工单项备案表”(在网上自行下载),省建管局收回《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单项备案登记只对1个项目有效。

  (十)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年度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满一年前分别到湖北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一样)。

  (十一)所有办理备案企业,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办理。

  (十二)所需提交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 在“湖北建设信息网”的“下载中心”下载。

  三、责任规定

  (一)外省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在我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或清理出湖北建筑市场:

  ⑴发生严重的市场违规违纪行为;

  ⑵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不力的;

  ⑶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一般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且拒绝在我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超过备案登记有效期未办理备案登记延续手续的。

  (四)外省建筑业企业不接受我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清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和黑榜公示。

  (五)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私自在我省范围承接工程、进行建筑经营活动的,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六)弄虚作假,以非法手段获得中标项目、肢解发包工程的,按承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5%至1%罚款。

  以上6种处罚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同时累加并处,处罚结果在媒体上曝光。

  本须知自二O一O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27-87817748 87817747 邮政编码:430071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楼22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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