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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0号)

来源: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1-04-13 09:32:24

  晋建财字[2011]10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了《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金”,是指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本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所交纳的,因发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但违法企业拒不交纳罚款或拒不支付其他款项时,用于支付费用的专用资金。

  第二条 信用保证金由企业首次入晋备案时交纳,交纳标准为100万元。信用保证金交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金融机构专户,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三条 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30%的数额;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50%的数额。企业收到核减通知书后,填写核减申请,经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核验,报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由厅计划财务机构办理核减手续。

  核减保证金的企业如在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下达信用保证金的补交通知书,企业应当将信用保证金补交至规定数额,补交后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四条 信用保证金由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提出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使用事由、依据、金额等,报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厅计划财务机构办理使用手续,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补交至信用保证金规定数额,补交后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 企业完全退出山西建筑市场时,由企业提出退出申请,报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核定,并由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厅计划财务机构全额退还信用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信用保证金使用情况(交纳、支用)通报企业。信用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企业交纳的信用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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