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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5-07 14:46:45

  青工〔2011〕290号

 

西宁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决定5月上旬至6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结合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建工〔2011〕163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1〕268号)的工作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

  (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执行或整改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其他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

  三、时间安排

  启动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辖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全面启动。

  打击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上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

  督查阶段:6月中旬至6月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督促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作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严惩。

  (三)强化“两场”联动,规范市场秩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建设。要严格市场准入,从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通过“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逐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四)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不断完善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长效机制,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不断巩固“打非”专项行动的成果。

  (五)落实责任,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人,请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打非”专项活动相关事宜,并请于5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建管处。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于6月25日之前,将本地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建管处。

  联系人:刘恒建 0971-6145762(带传真)

  电子信箱:qhlhj@163.com 

 

 

  附件:“打非”专项行动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打非”专项行动汇总表(2011年  月  日—  月   日)

填报单位:

 

 

 

 

 

 

 

 

地    区

排查企业与施工现场合计(个)

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合计 (起)

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起)

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起)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起)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执行或整改的(起)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起)

其他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起)

1

2

3

4

5

6

 

 

 

 

 

 

 

 

 

 

 

         注: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合计=1+2+3+4+5+6项。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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