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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1年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5-12 11:12:11

  青建工〔2011〕293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

  为继续强化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1〕222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我厅《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要点》(青建工〔2011〕100号)、《青海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青建工〔201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10〕229号)等文件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工〔2011〕100号)与《关于印发2011年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1〕268号)等法规文件情况。

  2、施工企业是否取得或按时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从业人员情况和“三类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4、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使用、验收情况及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验收情况。特别是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防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监理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情况。

  (三)建筑市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及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工〔2011〕102号)、《2011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青建工〔2011〕245号)

  和《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1〕2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检查安排和方式

  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5月15日—6月15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面进行检查。

  西宁地区的在建项目,由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分别组织各自所监督的项目进行自查。

  (二)督查阶段(2011年7月1日—7月25日)。

  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我厅将抽调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进行抽查。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建管处。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狠抓检查效果。对查出的问题要加强后续跟踪整改力度,确保检查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于2011年6月25日前将检查总结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厅建管处 联系人:温海涛

  联系电话:0971-6145762(传真)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人:贾 炜

  联系电话:0971-6138007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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