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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宁地区商品混凝土和钢筋原材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5-18 10:12:38

  青建工〔2011〕322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钢筋原材质量监管,我厅近期组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采用不事先通知,事后通报的方式,对西宁地区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工地的钢筋质量进行了暗访式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商品混凝土

  对西宁地区1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混凝土强度专项检查,其中对8家正在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样涉及C15、C20、C30、C30(抗硫)、C40、C50六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制作混凝土试块16组。根据7天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此次抽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在100%以上的有2组;达到设计强度在60%-99%有5组;达到设计强度在60%以下的有1组,混凝土强度均符合标准要求。

  (二)钢筋

  对14个施工工地的24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23518m2)所使用的钢筋进行了抽样检查。其中住宅15项,公共项目3项。涉及14家施工企业;14家监理单位。检查组抽取了68组试件,根据检验报告,被检钢筋原材的力学性能指标符合相应牌号的标准要求,合格率为100%。但部分小直径钢筋原材截面尺寸不符合标准要求较为严重,尤其是φ12钢筋截面尺寸合格率为50%;还有φ6.5、φ8的冷加工处理钢筋合格率分别为67%、78%。检查结果表明:少数工程小规格钢筋截面尺寸不合格问题严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品混凝土

  1、部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偏重经济利益,质量意识不强,造成生产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够稳定、离散性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2、部分生产厂家对此次检查不重视、不配合,如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检查组要求配合抽样检查。

  3、部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到场的混凝土缺乏必要的管理,见证取样工作不到位,存在只重视混凝土供应商的价格优惠而忽视信用品质的倾向。

  (二)钢筋

  1、部分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制度,监理单位的复验流于形式,检查中发现4个工地进场的φ12钢筋直径不能满足(GB1499.1-2008)中热轧光圆钢筋直径允许偏差要求。

  2、部分工程虽然未采用场外“二次加工”,但在清华颐园施工工地使用的φ6.5、φ8钢筋经冷拉处理后,无屈服点、直径实测值和延伸率均不满足(GB50204-2002)规范要求。

  3、部分施工现场原材料的场内堆放不规范,施工单位未认真进行钢筋分项技术交底,监理单位对钢筋质量监管和加工未进行有效质量控制。

  三、处理意见及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混凝土和钢筋分项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钢筋原材进场检验、存放、加工的质量控制,加大抽查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有效保证混凝土和钢筋的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

  (二)我厅已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约谈,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现各单位已整改完毕。经研究,决定对不配合接受检查的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使用不合格钢筋的重庆建设集团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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