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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5-19 10:15:37

  青建工〔2011〕323号

 

玉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玉树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对于住宅工程(牧民定居点、寺院工程除外)还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青海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将验收方案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验收。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相关验收规范和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施工单位要提供经监理单位认可的项目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检验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参与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坚持验收标准、严格把关,不得走过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切实保证重建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验收监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情况和验收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质量监督,按规定及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技术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以及竣工验收过程和竣工资料编制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验收条件强行组织验收或弄虚作假的工程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情节严重的,当地往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工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得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开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工程的行为,应依法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要求。对于牧民定居点、寺院工程等其它重建工程,玉树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商相关部门参照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验收标准制定相关的验收办法,切实做好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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