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 :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以下简称建筑钢结构分会)
第二条 建筑钢结构分会是在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会。
第三条 分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603室。
E—mail:gjgfh603@163.com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在协会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和推动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开展我市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研究工作,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要求,在有关部门和协会的委托下,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三)支持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积极支持会员间的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对涉及行业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问题,及时开展讨论并组织相应活动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并承担和组织制定、修订产品标准、规范及图集等工作。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本行业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成果转让。
(七)举办各类技术、管理培训班,提高全行业员工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信息交流工作。
(九)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分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组成。
第六条 会长
会长、副会长由分会提名,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批准。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大连市政府管辖地区范围内从事本行业设计、制造、施工及配套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单位及相关管理、科研等部门。
(一)单位会员的条件
(1)企业在所在市、区、县具有一定规模,讲诚信、质量好、效益高、企业管理和技术达到行业或地区的先进水平。
(2)积极认真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3)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应缴的其它有关费用。
第八条 组织机构的产生、除名和调整办法
分会每四年换届一次。
(一)会员产生办法
(1)从事本行业的企业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自愿申请或被荐的单位向分会提供本企业和本人相关资料。
(3)分会报协会审查,申请获得批准后,分会向单位颁发会员证。
(二)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和增补办法
(1)分会提名
(2)获得增补提名后,被提名单位向分会提供本企业和本人资料。
对提名增补的会长、副会长人选经会长会议无记名投票,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参加投票的会长、副会长单位或其委托人总数超过副会长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后确认并报协会备案,由分会颁发副会长证书。
(三)除名办法
(1)会员、副会长、会长单位自动提出退出分会书面申请的。
(2)多次无故或借故不参加分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3)连续两年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4)被举报有严重违反行业规范、行业道德的。
经分会落实情况属实的,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四)调整办法
会长、副会长离开所在单位后将自动解除其在分会的职务,原所在单位如要求继续推荐担任职务的代表,需书面告知分会并提出调整人选,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对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对所增补或除名会员单位的提名的权利。
(四)有对行业重大问题和决策的知情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每年初向分会提交本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热心行业工作,遵守行规公约。
(四)积极支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分会整体利益、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分会提交行业重大事项的议案和参与讨论的权利。
(二)有对行业重大问题和决策的建议权。
(三)随时了解分会日常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监督分会工作人员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应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三)热心行业工作,遵守行规公约,带头维护行业秩序和常务理事会通过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
(四)尊重分会在行业内、企业间的协调工作,对外维护分会整体形象。
(五)对分会有关行业发展方面的工作给予包括技术、资金和试验设备等多方面尽可能的支持,并积极承担分会讨论通过后下达的任务。
(六)及时和真实地向分会反映情况,对行业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行业的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的权利
除享有常务理事、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会员、常务理事或副会长中损害行业利益进行举报的权利,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
(二)参与分会重大决策的权利。
(三)了解行业概况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应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三)热心行业工作,遵守行规公约,带头维护行业秩序和常务理事会通过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
(四)做好行业和企业间的协调工作,对外维护分会整体形象。
(五)对分会有关行业发展方面的工作给予包括技术、资金和试验设备等多方面尽可能的支持,并积极承担分会讨论通过后下达的任务。
(六)及时和真实地向分会反映情况,对行业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行业的发展工作。
(七)每年向分会提交一次所了解的行业动态和工作建议的书面材料。
(八)每年向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有价值的企业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论文。
(九)积极支持专家组的工作。
(十)完成和做好分会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责
分会秘书长由建筑行业协会会长聘任。
(一)负责分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
(二)定期收集信息向会员、会长、副会长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三)重大事务要征求会长、副会长及有关会员的意见。
(四)完成协会章程中规定和协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
(五)负责“钢结构金奖”申报资料的登记、汇总及归档工作。
(六)负责定点企业的管理、服务及核查工作。
(七)负责向协会推荐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单位。
(八)负责每年度行业统计汇总工作。
(九)建立秘书处工作的记录档案,并在分会工作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大连市建筑行业协分建筑钢结构分会负责解释。
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