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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9-22 09:27:06

  青建工〔2011〕482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为加强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工程任务。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可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网上服务”栏目浏览下载,网址:http://www.qhcin.gov.cn) 。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权西宁市建委负责由其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其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项规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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