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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9-26 09:15:51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整顿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切实提高监理企业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工作质量,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2011年7月20日至8月29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全省监理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理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检查了107家监理企业(其中本省企业52家,省外企业55家)的95个在建工程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24份,提出整改意见776条。总体上看,大多数监理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基本到位,基本配备了较齐全的检测工具;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等基本齐全,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等都能及时审批,报验申请表、拆模申请、分部报验等的验收签证基本齐全,大多数监理签字都能由持证人员签字,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旁站记录较为齐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入青监理企业在青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管理较薄弱。实际到位人员相比备案人员有较大差距,不能对企业在青项目进行有效管理。个别企业未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监理工作流程,或制定后未进行落实,现场基本没有分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的相关检查记录。

  (二)部分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现场无总监巡查记录,未能定期主持和参加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不能根据《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青建法〔2011〕252号)要求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部分人员无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不配套,缺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随意变更,且无变更手续。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虽能按时进行编制、审批,但内容基本是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个别项目未能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部分工程存在执行情况与规划及细则要求不一致的现象。

  (四)监理日志记录的内容大部为施工进度,而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记录偏少,或只记录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而无落实措施,致使资料不闭合;旁站记录不能严格按旁站方案执行,资料中只记录砼浇筑方面内容,其他旁站内容很少记录。

  (五)进场材料报验与进场材料台帐不能完全对应,后期对进场的安装部分材料审查不严格,致使部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场。材料登记台帐记录内容缺项较多。个别工程混凝土拆模试块试验报告不齐全,未合法有效阅签就同意模板拆除。进场的商品混凝土塌落度测试不及时。

  (六)部分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或未审查,特别是对商品混凝土厂家、检测单位、水电设备、消防安装等分包单位资质无审查或者未形成审查、考察记录。

  (七)部分监理机构不能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施工缺陷和质量问题,特别对重大的质量隐患督促排查不足,整改结果复查不及时或无复查记录;同时对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不到位。

  三、检查处理意见

  (一)予以通报表扬的监理企业

  下列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基本到位,能按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专项监理方案,现场监理工作情况较好,决定给予全省通报表扬,并与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优挂钩。

  1、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3、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

  4、青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5、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6、青海安大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7、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9、甘肃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10、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予以通报批评的监理企业

  下列监理企业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现场管理较薄弱,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虽能按时进行编制、审批,但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监理资料不完善、缺项较突出,决定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与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优挂钩。

  1、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青海省工程咨询中心

  4、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5、青海大通中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甘肃衡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贵阳新宇建设监理公司

  8、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三)予以限期停业整顿的监理企业

  下列监理企业存在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相关规定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擅自更换监理人员,部分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监理工作不规范较为严重,依据《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青建法〔2011〕252号)相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不允许承揽新的监理业务,并与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优挂钩。

  1、中电科技集团河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西安科信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青海立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4、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四川双正石油天然气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予以清出青海省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理企业

  下列监理企业未办理入青备案登记手续,违规承接监理业务,依据《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0〕51号)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清出青海省建设监理市场。

  1、北京华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陕西环宇监理公司

  4、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所有监理企业必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与成本控制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做到总监到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到位,监理人员全部经过上岗培训,持证上岗。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编制好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各项报验工作及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现场巡视、平行检验和重点部位旁站监理等措施,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监理的各项工作。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且整改后应达到质量要求。应杜绝各种质量事故及质量隐患的发生,严格控制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好监理工作,真正发挥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

  (四)加强对入青监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其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监理规定,形成公平竞争的监理市场环境。省外监理企业在青开展监理业务,必须要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以备与主管部门联系。

  (五)各监理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理的职责。

  (六)对在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受检项目应予以修正、改进和完善,并接受业主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未检查到的监理企业和项目,应按照这次检查的内容,对照本企业和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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