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建字〔2011〕81号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做好迎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省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及分组
2011年11月中旬至下旬,我局将分成三个组对各地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二、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时抽查1—2个在建公建项目。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高度重视,按照转发的省厅文件要求的检查内容及方式做好迎接省、市检查的准备工作。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向全市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汇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赣建质[2011]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根据我厅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全省范围内在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细则》(赣建字[2010]8号)及《关于统一使用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表的通知》(赣建质[2011]5号)等法规、文件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以及建筑节能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和现场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五)施工现场是否己按规定安装了远程视频监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否己运用了我厅要求使用的“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动态管理系统”、“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大检查系统”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监理日常监理系统”。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按照《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标注责任主体及责任人。
三、检查方式
(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监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省厅将在11月中下旬组织检查组,对全省各地进行检查。设区市必查,同时抽查设区市所辖的1个县(市)。设区市抽查3个在建工程项目,县(市)抽查2个在建工程项目。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省厅检查方式
(1)听取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的汇报;
(2)检查组核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一览表》(详见附件)和工程技术资料;
(3)现场实地检查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4)向当地反馈检查情况;
(5)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和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同时请做好迎检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供省厅检查使用。并于11月10日之前将迎检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联系方式:
(一) 厅住房保障处
杜泰洪 0791-86230481 jxjszfbz@163.com
(二)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彭华亮 0791-88514580 jxsgcjgj@163.com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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