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莞登记备案指南

来源: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2-03-07 14:09:18

1.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莞登记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市安监站定期在“东莞建设监督网”上公示已在莞登记备案的出租单位。

证件有效期: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登记备案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到期前60日内出租单位应申报复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登记备案自行失效。暂定通过的有效期为半年,在到期前仍未取得“登记备案通过”的,其“暂定通过”自行失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应到市安监站办理出租单位在莞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已登记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承租)单位应从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东莞建设监督网”上公示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2012年6月1日起,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市安监站将不予以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4.设定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要求“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5.审批条件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莞登记备案。

(一)出租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人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或机械租赁。

3、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出租单位在莞有固定办公场所。企业在莞办公场所需经现场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地址。指企业在东莞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的营业执照(外市企业为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地址。

2、办公场所类型。指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处办公地点只能注册一家企业。

3、办公场所面积。要求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对租赁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的,其办公使用面积达到65平方米以上即可。

4、办公设施配置。有固定办公电话和挂公司牌,有满足办公需求的办公设备(办公台、可用电脑、传真机、固定电话等及相关办公设施)。

(三)出租单位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同一设备名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不少于下表要求,在莞有固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存放及维修保养的工作场地。出租单位在莞建筑起重机械存放及维修保养的工作场地需经现场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名称

塔式起重机、

施工电梯

物料提升机

建筑起重机械数量

20台

30台

50台

注:关于附带出租其它建筑起重机械的规定

①对已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在莞登记备案手续,从事塔式起重机租赁业务的出租单位,如出租单位同时有可供租赁的自有施工电梯数量在10台以上或物料提升机数量在15台以上的,可同时从事施工电梯或物料提升机租赁业务。

②对已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在莞登记备案手续,从事施工电梯租赁业务的出租单位,如出租单位同时有可供租赁的自有物料提升机数量在15台以上的,可同时从事物料提升机租赁业务。

2、建筑起重机械存放及维修保养的工作场地类型。指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工作场地;一处工作场地只能注册一家企业。

3、建筑起重机械存放及维修保养的工作场地面积。要求工作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注:关于在莞登记备案暂定通过的规定

对出租单位已购买同一设备名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符合要求(指已签定买卖合同但由于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正在使用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已购买的正在使用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与在莞登记备案要求相差10台以内,出租单位可同时提供转让协议和承诺产权变更的保证书,市安监站将发出“暂定通过”意见。暂定通过的有效期为半年。

(四)出租单位在莞应按下列要求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负责人1人;

2、专职设备管理员(不少于2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需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设备维修保养人员(不少于4人)。

注:①出租单位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最低要求的,数量每超过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10台或物料提升机20台,需同时增加配置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名以上。

②出租单位应与以上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并有书面的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注:以上在莞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除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担任专职设备管理员外,其余均不得重复兼任。

③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担任专职设备管理员。

(五)外市出租单位在莞承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需在莞注册成立东莞分公司,并符合第(一)、(二)、(三)、(四)点要求。

(六)已在莞建立信用管理档案领取“企业IC卡”的施工单位,如承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应符合(四)点要求。

出租单位因拖欠工人工资事件或应安监站通知二次不到场处理建筑起重机械事宜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况由市安监站给予列入“黑名单”管理、暂停或取消在莞登记备案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住建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