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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信息 2012-03-29 11:38:58

  龙政建筑[2012]1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2月30日印发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二、我局委托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龙岩中心城市市属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并实施监管。

  三、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备案。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发包人须先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www.fjgczl.com)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网上申报表2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3、招标投标的工程,应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招标文件复印件及答疑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并审核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施工合同相关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一)符合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施工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出具合同备案回执;

  (二)不符合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改正;在当事人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五、施工合同备案内容。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闽建财[2007]157号、龙政建筑[2011]1号文及龙政建筑[2011]15号文的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二)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三)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四)合同必须约定风险承包的范围、风险系数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支付的比例与使用计划;

  (六)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建设局与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七、未尽事宜按闽建筑[2011]4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1]42号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闽建筑(2011)42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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