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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东营建设信息网 2012-04-17 10:44:37

  为进一步加强战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济南军区[200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战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逐步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齐全、连接通畅、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编、同步审批、同步实施。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要对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主要工程项目及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等进行整体规划,明确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防护标准、战时及平时用途等;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共同沟、过街道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提出人防防护要求。

  3.城市建设坚持建地上先建地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防要求的原则。城市各类规划,城市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及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规划新城和人防重点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同步规划和适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城市水、电、气、暖、通信等地下管线建设时,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应优化配置地下管网,要充分考虑防空防灾要求,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和管网使用效益。

  4.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在政府领导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要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人民防空需求,明确区域内各类人防工程数量比例、防护级别以及相互连通等控制性要求;相关单位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区域内各个人防工程功能布局、防护类型、抗力级别等。

  二、加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力度

  6.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满足现代城市地下工程防护体系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平战结合的原则。要重点规范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放活社会资金建设人防工程,强化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人口疏散基地建设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体系,加强疏散地域功能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严格落实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抢险专业队等专用工程建设责任,加快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及筹措的经费保障;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经济目标兼顾防空防灾的防护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保障。要鼓励支持结建人防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所需的专用及高等级防护工程。

  8.突出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严格建设标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的减、免、缓等现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报经上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9.加强城市人员密集区、重要经济目标附近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以及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建设。要结合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加快人民防空工程网络化。新建地铁人防工程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0.强化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完善工程防护功能。要制订平战转换实施方案,预置设备器材,落实人员职责,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人防工程,由所属单位和使用管理者根据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抓好落实。

  11.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涉密项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要优先吸引和选择社会资金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鼓励人民防空工程可作为抵押申请专项贷款,再投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现人民防空工程投资的良性循环发展。建设、国土、法制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工程所有权登记与管理办法。

  1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建设提供必要条件。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优惠政策,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银行、城管、电力、市政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

  三、强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

  1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单建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民用建设及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共同沟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要实行报建联审制度。

  14.民用建设及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共同沟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报建联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投资列入项目总投资。

  (2)发改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人防主管部门。

  (3)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应明确宗地开发须按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步建设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4)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步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的内容之一;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核验有无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到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5)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护质量监督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质量监督报告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15.民用建设及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共同沟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结建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地上建筑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16.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现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质量,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具备国防工程施工和人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1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确实不宜进行招标的,经批准项目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18.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结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各省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加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19.建立科学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体系,积极开展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把质量责任落实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注册执业人员,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设计质量终身负责。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具有审查资格的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到实处。

  20.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单位,须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省人防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并对其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质量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随人防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性安装到位。因平时使用需要,确需采取平战转换措施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验收。

  22.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23.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保持良好状态,特别是加强早期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24.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及经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有关经费由所有权人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等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管理规定。

  25.从严控制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和报废。严禁擅自拆除和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由拆除、报废单位按原规模和等级补建。补建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拆除、报废工程面积重置造价缴纳赔偿费。

  26.加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执法检查力度,依法负起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的责任,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年检制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应急整改措施。

  五、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

  27.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如进行经营性活动应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使用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制定。战时或遇到紧急状况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工程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责任。

  28.进一步拓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效能,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社会效益。通过“退路进厅”、增设地下停车位、建设地下过街通道、提供避暑纳凉服务等多种有效途径,更多地利用人防工程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不断增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

  29.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济南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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