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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资料注意事项

来源: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 2012-04-17 10:58:47

  企业在申报信用档案备案资料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878号)、《关于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2〕329号)及《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事项的通知》(皖水社发〔2010〕77号)等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针对审核备案资料时,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提请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1. 申报资料中涉及企业的,请按照《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及说明》要求准备企业的相关证书及相应手续,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签署相关承诺书。如资料、手续不齐全,或法人未到场签署承诺书,将不予备案。

  2. 申报资料中,涉及备案人员的请注意相应资料的完整性,包括:身份证、注册证、资格证、职称证等证件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社保证明。备案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版(载体:优盘)。如提供资料不齐全,将不予备案。

  3.备案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备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

  备案企业提交的社保名册应反映出具日期、缴纳险种、社保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

  以下情况可不提供社保材料:

  ⑴备案企业仍为事业单位的。备案时应出具本单位为事业性质相关证明材料。

  ⑵有事业编制身份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备案时应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中事业编制人员名单。省外企业需提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中事业编制人员名单。

  4.备案企业准备的相关备案材料,除备案手册及相关证书、证件的扫描件、复印件、人员社保证明原件作为资料留存。其余证书、证件等原件待审核过后即退回。

  5.省外企业备案时,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一律采用在皖分公司基本户。

  6.备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正常工作日受理备案和信息变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日至月底作为审核汇总时间,不受理备案和信息变更。

  7.新备案企业及申报变更信息的企业,备案审核单位将就申报资料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资料未经核实前不予备案或变更。调查核实包括函证、网络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

  8.为方便各企业了解其信用档案资料的审核情况,各企业可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到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打印审核合格的信用档案资料,避免将不合格资料用于投标。

  9.同一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备案。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备案的人员,一经核实,将取消该人员备案资格。

  10.已进入安徽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不得作为备案人员。如发现备案人员同时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省水利厅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11.企业自查自纠资,是针对已备案的信用档案信息进行自查自纠。新增人员等信息应按照信用档案变更程序上报。

  12. 企业在报送自查自纠资材料时,如备案人员因出差等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备案人员承诺书》,可由企业出具相关备案人员到岗承诺函。

  13.企业如不报送自查自纠材料,备案审核机关将视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自查无问题,且企业备案人员均能按照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要求到岗任职。

  14.企业在报送自查自纠材料时,如发现备案资料有问题,请在填写自查自纠表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填写《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及说明》中的“变更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878号)

  附件2:《关于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2〕329号)

  附件3:《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事项的通知》(皖水社发〔20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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