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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招标投标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保定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 2012-04-20 14:17:20

  《诚实守信招标投标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履约行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诚实守信招标投标单位

  第三条[评选类别] 诚实守信招标投标单位评选类别分为 “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实守信施工企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实守信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实守信监理单位”。

  第四条[遵循原则] 评选活动按照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考核指标

  第五条 诚实守信招投标单位采用100分制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评选合格单位。

  (一)诚信建设(20分)

  1、申报单位内部具有完善的诚实守信建设方案。(6分)

  2、有相应的工作机制及工作人员。(6分)

  3、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效果。(8分)

  (二)遵纪守法(30分)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市场管理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分)

  2、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资质、资格、生产经营等管理规章。(5分)

  3、近两年内无因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无被媒体曝光等不良行为。(5分)

  4、在招标代理比选或投标过程中无伪造业绩、人员等投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无弄虚作假、无串标、陪标、围标,无恶意降低或抬高成本价等不正当行为。(5分)

  5、在招标代理比选或投标过程中无商业贿赂行为。(5分)

  6、努力推进行业自律建设,积极加入行业自律公约成员单位,并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5分)

  (三)经营管理(20分)

  施工单位

  1、无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现象;无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5分)

  2、在招投标活动中,无干扰正常招投标行为;评标工作结束后,无恶意投诉行为。(5分)

  3、依法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无拖欠、克扣合同协作单位、分包商工程款和劳务费等行为。(5分)

  4、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现象,无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5分)

  招标代理单位

  1、近两年省、市对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复审工作中未受过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3分)

  2、无出借、转让或涂改代理资质证书、证照及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无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行为。(3分)

  3、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及素质教育工作成效明显,代理业务质量优良,无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而影响招标人利益的情况。(3分)

  4、所代理的招标项目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工作;如实向招标人通报招投标情况,不隐瞒、歪曲招投标的真实情况。(2分)

  5、遵守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保密规定,无泄露潜在投标人及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行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分)

  6、无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进行虚假招标,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按招标人的授意从事违法和有失公正的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2分)

  7、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依法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过程的备案材料。(2分)

  8、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的收费规定,无违规收费现象。(2分)

  监理单位

  1、无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现象;无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4分)

  2、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与招标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人员无理取闹;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因未中标而强词夺理,恶意投诉、造谣惑众行为。(4分)

  3、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无弄虚作假、无串标、陪标、围标,无恶意降低或抬高成本价等不正当行为。(4分)

  4、认真履行对建设项目监理职责,无收受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任何名义的好处费或劳务费等行为。(4分)

  5、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现象,无群体性上访事件。(4分)

  (四)工程业绩(20分)

  业绩考核内容

  被列入考核的工程项目以“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中的项目为基本依据;在本省注册的施工单位在外埠承揽的工程项目经审核后可作为考核业绩参加评选;外省施工单位只考核在河北省内的工程业绩。

  施工单位

  1、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单位两年内中标数量不少于3项;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单位中标数量不少于2项;(10分)

  2、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单位两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单位两年中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10分)

  招标代理单位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两年内代理公开招标项目不少于5项;乙级及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两年内代理公开招标项目不少于3项;(10分)

  2、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两年内最高年代理公开招标项目累计金额不低于90000万元;乙级及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两年内最高年代理公开招标项目累计金额不低于40000万元。(10分)

  监理单位

  1、建设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两年内中标项目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下资质的单位中标数量不少于2项;(10分)

  2、建设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两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建设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下资质的单位两年中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200万元。(10分)

  (五)合同履约(10分)

  施工单位

  1、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教育。(1分)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1分)

  3、未发生过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2分)

  4、经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依法按时备案率达到100%。(2分)

  5、未发生过随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如项目经理及合同价款等或发生变更未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备案的行为。(2分)

  6、依法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及与项目配套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1分)

  7、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隐瞒、拖延或虚假报告质量安全情况的行为。(1分)

  招标代理单位

  1、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教育。(1分)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1分)

  3、未发生过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2分)

  4、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提交招标信息并公开中标结果。(2分)

  5、未发生过肆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如代理小组人员、代理价款或发生变更未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行为。(2分)

  6、未发生向中标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不退还保证金或拖延退还保证金时间的行为。(2分)

  监理单位

  1、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教育。(1分)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1分)

  3、未发生过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2分)

  4、经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依法按时备案率达到100%。(2分)

  5、未发生过肆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如项目总监及合同价款等或发生变更未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备案的行为。(2分)

  6、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隐瞒、拖延或虚假报告质量安全情况的行为。(2分)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诚实守信单位的申报由本单位通过诚实守信单位申报评选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诚实守信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诚实守信单位申报表;

  二、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经年度审核通过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四、经年度审核通过的信用手册扫描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六、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

  七、单位内部诚实守信方案及相关材料

  八、市级以上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近两年守法经营证明材料;

  九、企业近两年来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

  十、所提交工程业绩的满意度调查表。

  十一、申报单位认为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申报地点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报协会各市办事处,外埠企业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 选

  第九条 评选机构设立

  诚实守信招标投标单位评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由各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达到有关要求后报评选办公室;

  (二)由评选办公室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整理;

  (三)评委会各成员对经过整理的申报材料评审,签署评审意见。

  (四)评选办公室负责将各评委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一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入选的诚实守信单位颁发奖牌、证书, 并通过协会刊物或相关媒介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推介。

  第十二条  对入选的诚实守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的单位要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加诚实守信招标投标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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