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印发《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2-05-21 17:11:13

  泰建发〔2012〕66号

 

各市(区)住建局、建工局,医药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经研究,现将《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业 信用 考核 细则 通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60份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及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 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泰(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泰州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泰州市建工局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市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泰州建筑市场监管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管理平台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市建工局建管处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凭原件到泰州市建工局建管处核对后,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考核、综合考核、日常考核等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考核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55分。

  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得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

  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

  未参加全省联网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省外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此规定办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及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量化考核,满分为45分。

  《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底。

  《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的内容由企业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自行录入“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市建工局建管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录入。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全市综合考核结束后30日内公布,每年公布不少于3次。

  第十四条 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5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五条 泰州市建工局建管处结合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综合考核信息和日常信用信息提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在市建工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始信用考核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本地新办企业初始信用考核得分为本地企业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地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本地或外地无综合考核得分的建筑业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为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在建项目综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以上建筑业企业(含多项增项资质)在考核时段内,只能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查询。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相应考核时段内建筑施工招投标“三合一”(商务、技术、信用)综合评估法中该企业的信用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详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奖罚机制。

  市住建局将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对在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市住建局、建工局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于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alt="" src="http://www.jszj.com.cn/zaojia/Images/file/doc.gif" width="18" height="18"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doc

 

  2、 < alt="" src="http://www.jszj.com.cn/zaojia/Images/file/doc.gif" width="18" height="18" />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doc

 

  3、 < alt="" src="http://www.jszj.com.cn/zaojia/Images/file/doc.gif" width="18" height="18" />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doc

 

  4、 < alt="" src="http://www.jszj.com.cn/zaojia/Images/file/doc.gif" width="18" height="18" />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doc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