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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淄博建设 2012-06-02 13:12:45

  淄建发〔2012〕7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1〕18号)的通知精神,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率,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一)施工许可。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先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对无施工许可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立即停工,补办建设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记不良记录。未立案处罚的违法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达到法定规模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要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应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规划许可的,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施工许可审批单位不得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额外条件。临时建筑按《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二)勘察设计。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在项目实施前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参与方,要自觉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凡前期勘察设计、初步审查手续不全的,施工审图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承发包管理

  1、强化招标信息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等不合理条款设置为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且要合理均衡划分标段。多标段的,投标企业只能投报一个标段或者投标企业的数量须满足标段数的3倍以上,否则建设单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2、严格实行总承包制度。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须将施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予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须包含上述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中标人,严禁肢解发包。

  3、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按规模标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直至过渡到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4、加强评标现场管理。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均由专家评委担任,按诚信记录、职称、执业注册资格、工作经验等条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除评委集体评议环节外,建设单位评委与专家评委分离评审,独立打分。

  5、严格推行投标资格后审。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外,均应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后审文件必须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资格后审内容做出全面回答,没有相关内容的应做出明确说明,否则,按废标处理。

  6、加强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监管。与建设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参股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施工单位等参与招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企业信誉档案和业绩备案(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准),并在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项目,开标时须按信誉档案备案情况携带原件,否则不予加分。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开标时以信誉档案备案为准。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单位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参照施工招投标有关规定。

  7、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行为。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和完善市政工程交易行为。

  8、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时,须提供信用手册,并从信用手册登记的专职人员中确定3人或3人以上组成项目组,其中一人须具备注册资格(清单招标的须为注册造价师),其他须具备省从业资格证。项目组以外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且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代理机构须在定标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招投标资料汇编,同时提交信用管理手册,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登记考核情况。

  (四)合同备案管理

  1、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并于签订后7日内到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合同审查备案时,所签合同必须将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材机的风险范围及调整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且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违背。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施工单位中标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备案且已开始履行合同内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记不良记录。

  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按相应级别加价计算。

  2、监理合同备案。监理单位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须由法人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凡发现甲、乙双方签订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合同”或补充协议者,责令改正,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整改达不到要求者,责令停止该项目监理行为。

  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监理从业人员证书、银行进帐单、发票等,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相应备案人员的证件暂存于备案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3、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报送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要求合同签订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处理。合同备案时主要核验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省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按要求签订完整、规范的内容,并必须编列项目负责人和编审人员。合同中约定出具书面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时限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时限相符合。按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禁止以审减额作为唯一或主要的计算基础。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额,并将合同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认真核准企业资质条件,规范完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对企业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流动人员及时变更清出,新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变更企业,先录入数据库确认,无重复使用方给予办理,杜绝人证不符、在职不在岗等问题的存在。

  (二)定期开展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及建筑类中介机构资质考核。资质考核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对业绩不达标、提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依法降低或取消资质;对一定时期内屡次违法或屡教不改或采取各种方式对抗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行业内过低压级压价扰乱市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对一定时期内不良记录累计一定次数的企业,依法限制其市场行为或降低、取消资质(资格)或清出淄博建设市场,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三)允许高资质、高素质外地建筑、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及各类中介机构进淄承揽业务。管理部门加强对外地进淄企业备案和市场行为监管,定期开展对外地企业备案资格考核和诚信评价,向社会公开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地企业,按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清出淄博市建筑市场,积极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各进淄备案单位要严格外地进淄企业备案审查,定期复核外地企业进淄备案条件,对外地企业驻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用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按规定在市备案单位已办理进淄备案的,各区县不得重复备案。各级执法单位对外地企业进淄备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行为、合同履行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罚。需清出淄博市场的,转报备案单位依法处理。本市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本市辖区内承揽业务无需备案、介绍信等手续,不得要求设立分公司。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一)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制。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确需分包的,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队伍。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等内容依法审查。

  (二)加大对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队伍和使用无资质队伍查处力度。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得以“三方协议”等类似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实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实名上岗制度。项目经理考取建造师资格证并注册后,方可执业。中标项目经理必须与现场执业项目经理一致。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在工程主体结束前,常驻施工现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要认真核查项目经理的在位情况,实行现场检查与查阅相关资料相结合。现场检查两次,查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会议记录两次项目经理不在岗或质量、安全相关履职资料未签字或不是同一人签字的,认定为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一周内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按照《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记企业不良记录。对同一项目出现两次或者一家企业两次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项目经理投标资格六个月和企业30天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向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许可机关申请撤销其执业资格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投标资格。通报批评的项目经理,本年度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和推荐工作。一个注册期内两个年度受到停止招投标处理的,报请上级吊销注册证书。

  (四)加强项目经理调动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许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并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予认可。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且其从业资格和业绩得分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主体竣工前不得承接新项目。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清欠上访,中标人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招标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不可抗力的原因。

  (五)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工程项目经理应确保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业技能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规范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加大对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加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环节监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续时,应签订《建设单位履约责任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招标会签手续;建设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前应优先100%拨付民工工资,通知清欠办到场监督施工企业发放到民工手中。对未按规定拨付民工工资、监督施工企业发放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及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3个月、6个月或1年招标资格的处罚,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八)狠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足额配备项目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并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将所有分包项目的人员持证上岗、职责履行、质量安全设施到位等情况全部纳入管理,各项管理工作记录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进行存档。装饰装修、水电暖、空调通风、设备安装等交叉作业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所有分包作业施工用电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方案,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规定。对未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擅自给肢解发包项目提供水、电、机具等作业条件的,给予总承包单位责令停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2、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责任落实。企业决策层必须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单独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对应设置),根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和生产规模,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上岗。

  3、认真落实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对进入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进场验收。对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外观质量、几何尺寸不合格和无出厂合格手续的建筑材料,应及时退场,做好记录,施工单位及时告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时对涉及建筑工程主体质量安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等建筑材料,严格按规定程序见证取样送检。出现虚假检测报告、瘦身钢筋等不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记不良记录。

  4、落实施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有效实施内控。

  (1)健全制度。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管理评价相关标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机构设置、目标责任、教育培训、方案编审、危险源监控、安全交底、检查、验收、分包队伍管理、奖惩措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2)人才教育。一是加强全员安全法规、管理层标准规范培训;二是加强一线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技能培训;三是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员工获取各类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明确奖励措施;四是加强员工信息网络知识培训,为实现全市安全监管网络系统管理做好准备;五是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稳定安全监管队伍。

  (3)监督检查。一是严把材料、设备进场关。新购置或租赁的防护材料、安全装置、大型机械设备都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脚手架管、扣件、大型模板、型钢悬挑梁、起重机械、电气产品等,要认真查验产品质量、标识、生产许可证、出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发票、检测检验证明等,并详细登记备案,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以企业为主的重大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二是严格重大机械设备跟踪检查服务制度。对大型机械或安全性能要求高的爬架、吊篮脚手架、滑板等登高作业设施要跟踪检查,督促维护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三是企业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证检查效果。

  (4)风险控制。一是建立工程风险意识。承接工程首先评估工程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要充分认识出借资质、挂靠、非法转包的危害性;二是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分别制定企业和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订和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关部门、机械、人员应急反应调配的有效性,提高现场工人的应急自救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三是重视合同管理。依法订立总包、分包、劳务用工、设备租赁、材料采购、安全措施费拨付等合同,明确安全责任、义务和控制指标等条款;四是在建筑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5)权益保障。一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职工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遇有恶劣天气或危险状况及时停止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震动,防治污染和危害,并按有关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处置建筑渣土和各种废物,为职工配发劳保护品,全面消除职业病危害;全面改善职工住宿、饮食、洗浴等条件,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生活环境;提高现场卫生急救条件,探索与就近社区医院、卫生所等专业医疗机构合作方式,为职工提供便捷安全的医疗救治服务;二是保障职工合法收入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为职工办理劳保、医疗、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三是保障职工受教育权益,使职工掌握满足岗位工作要求的各种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知识,掌握正确维权的方法和途径;四是保障职工文化生活权益,为职工配备电视、报纸、象棋、扑克等物品,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畅通职工掌握外界信息的渠道,营造健康向上的工地文化氛围。

  5、落实勘察设计、监理现场服务。

  (1)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对存在疑问或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较大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有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要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并进行通报;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还要通报所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制定规范的图纸变更样式,已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设计变更文件应加盖相应注册师注册专用章。属重大变更的,应按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3)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安全监理人员按要求配齐,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一致,查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会议记录两次总监(总监代表)不在岗或质量、安全相关履职资料未签字或不是同一人签字或未掌握工程施工实况的,认定为未完全履职,按规定处罚。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每个工程项目变更备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变更人员不超过备案人员总数的30%。人证不符的,对监理企业记不良记录。

  监理单位要认真负责,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开展监理工作,对有严重违反上述相关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隐患的建设、施工、设计、勘察、检测等责任主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按规定及时报告的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给予相应保护,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依相应规定处罚。

  (4)不得超资质、挂靠承揽监理业务,违反此规定责令终止违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记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监理企业取费情况随机检查,若检查发现违规取费,对监理及建设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违规的单位和项目名单进行公布。对未按规定支付监理费的,监理单位可以拒绝在验收文件上签章。

  (九)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结算不得重复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定案。合同中对审核定案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对经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三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新审核或再次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承接已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重复审核。违反此规定,重复审核结果无效,通报批评,分别给予发包人、造价咨询企业记不良记录。

  2、规范造价咨询市场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允许非承担本项目人员在项目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的,作为企业和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将依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建设单位直接或间接暗示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审核时间的,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在三方定案表上签字的,委托无资质造价咨询企业或个人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记入其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批评。

  3、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成品备案制度。凡在我市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及外地进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品(含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必须到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的合同依据必须是该工程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十)强化工程档案归集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制度。

  2、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3、《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实行联动执法,强化建筑市场执法力度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联动机制。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局属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执法科室、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单位建立执法监察工作的联动执法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多管齐下,做到无缝隙覆盖,违法工程无遗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执法联动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执法联动单位发现违法工程后,首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能独立执法的,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2、各执法联动单位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工程信息报局执法办。

  3、局执法办对违法工程信息进行汇总,根据情况转送相关联动单位,由相关联动单位共同对违法工程的其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分工,各执法联动单位对所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一查到底,负责责令停工、收集证据、立案申请、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登记表等所有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负责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5、各执法联动单位将执法情况定期报局执法办。

  6、独立执法确有困难的,由局执法办牵头各执法联动单位,对违法项目进行联合执法。

  7、局执法办对违法工程的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汇总和通报。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区县根据工作安排,在本区域内开展联动执法工作,并通过月度报表、综合执法等方式,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单位实现联动。

  五、重视村镇工程监管

  (一)明确监管范围。凡是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三层以及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房;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村镇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规划、建设、监督相关手续。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管理方式。

  (二)落实责任制。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实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省、市政府规定,乡镇长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镇建设的乡镇长要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凡是市、县安排在乡镇的建设项目,一律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建设项目和农民自建房,均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不得出现空档。

  (三)加强队伍管理。凡是纳入监管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村镇建设工程,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对于居民自建和限额以下的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村镇建设工程,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当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遏制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逐步健全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信息系统,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待省、部出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后,逐步实现与省、部数据库对接和互联互通,全市建设系统各单位诚信平台根据实际情况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诚信平台联接,重点实现本市范围内数据资源共享,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程档案归集等各环节的诚信监管信息系统。

  七、几点说明

  1、违反本意见的,责令改正,依法规、规范性文件记不良记录,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罚,情况特别严重的录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向全国通报。

  2、本实施意见无规定的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与本意见有冲突的同级或下级规范性文件,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下发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与本意见冲突的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3、本实施意见中的“不良记录”、“次数”等需要累计的,各执法单位的记录、通报、处罚都作为累计数额。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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