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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来源: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2012-06-10 19:16:08

  德市发改招标〔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2011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德市发改政策〔2011〕10号),根据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近期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调整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单个标段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最高限价,下同)在30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材料采购等项目,投标人的业绩不作要求,桥梁、隧道及其它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若确需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的,只能要求造价相当、结构和规模类似的一个业绩。对人员要求,只对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要求,其它人员不作要求,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供应商)就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及人员未到岗等一般性通报批评,不作为限制投标的情形,但明确规定在项目的招标时间或区域内限制投标的除外。招标人应将该款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三)取消招标文件中“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两张表格。

  (四)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取消差额履约保证金,并禁止以其它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投标最高限价)的2%,取消最高限额限制,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使用中介担保等形式缴纳。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低于成本报价”中,对“低于成本报价”评审的判定标准不得作为强制废标依据,只能作为重点评审对象。

  (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中增加如下条款:“经行政监督部门查实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情况弄虚作假、伪造(包括隐瞒)的;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的;有串标、围标行为的;有其它违背投标文件真实性要求(包括隐瞒)的”。

  (八)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增加下列条款(只针对房建和市政工程,其它项目参照编写):“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计算规费的人工费基数为( 给定值 )元,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人工费基数为( 给定值 )元,作为计取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数,计算基数不得调整,否则作废标处理,各投标人根据该基数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取费证、“川建发〔2011〕6号文”)的费率计算。”

  工程量变更及结算时,以定额人工费为基础,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办理结算。

  (九)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一律由招标人支付。

  (十)招标文件中的 “专用合同条款”部分须编列下列条款,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时必须审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无下列条款,没有按照下述要求编列的,不予备案。招标文件或合同即使没有约定或签订下述条款内容的,项目结算时按下述第2款进行审计结算。

  1、可调材料基准价,以投标当月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德阳市工程造价信息》价为基准价。没有信息价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确定。调整方法以四川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如招标项目实行价格风险包干的,上述内容不编入招标文件。

  2、对于评标中未被发现修正的数量乘以单价与合价不一致的算术性细微偏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下列办法修正结算清单价:

  (1)当投标人的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乘工程数量大于投标合价时,按该项投标合价除以招标清单给定的工程数量确定结算综合单价。

  (2)当投标人的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乘投标数量小于投标合价时,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确定结算综合单价。

  (3)若以上修正后的清单价与投标报价相比,修正价低于投标人的清单价,则按照修正后的清单价结算,若修正价高于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报价,则按照投标报价结算。

  (4)投标文件的投标总价小于各分项价之和的(包括投标总价小于各单项(单位)工程价之和,或单项(单位)工程总价小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措施项目清单合价和规费之和的),其差额视同投标人让利,办理结算时将其差额按比例调低其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或在结算时减去其差额。

  (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最后增加一款: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该项目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且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资格证书证、授权委托书三者原件到达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收其投标文件。

  二、关于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的问题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上传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时,须上传原始数据格式(word、excel、CAD等格式),便于投标人引用、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或评标时交由评标专家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备案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一律终止招标和评标。因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赔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人负有责任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评标专家的抽取地域、专业类别选择,两个及以上不同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认为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时,应书面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重新选择抽取评标专家地域或专业类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拒绝。

  (三)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越位代行评标专家的职责,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审查性内容应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评审。

  三、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代表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委派不多于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但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招标人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应当采纳。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先从川北、川中片区内随机抽取某一城市做为抽取区域,再在该城市内随机抽取一名评标专家,每名评标专家都按照上述方式确定。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取片区内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具体办法如下:

  1、专家来源分为川北、川中2个片区。

  2、每名评标专家在上述2个片区内随机抽取确定。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片区内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具体办法如下:

  1、专家来源分为川北、川中、川南、川东4个片区。

  2、每名评标专家在上述4个片区内随机抽取确定。

  (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所需专家的大类专业,并不得要求专业小类(特殊工程除外)。

  四、关于项目的发包和异议投诉的处理

  (一)招标人原则上应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全部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暂列金)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根据《条例》第九条、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项目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金额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暂估价(暂列金)子项目,若该项目估算总投资、暂估价(暂列金)子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均未到达国家法定招标规模标准,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其暂估价(暂列金)子项目可不予招标。招标人可以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审价为基数,按中标价下浮比例和固定价比选下浮比例中的较大者确定合同金额,将暂估价(暂列金)子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发包。

  1、施工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由项目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暂估价(暂列金)发生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异议应按《条例》第二十二、四十四、五十四条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投诉人未按前述规定提起异议发起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的处理等应按《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的相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时限、形式要件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五、关于网上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经市政府批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德阳银行承担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业务。

  (一)招标文件范本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投标保证金”作如下修改: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缴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或通过基本帐户转入网银帐户以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件:

  (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德阳银行五家金融机构其中之一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德阳银行五家金融机构其中之一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要求:

  凡基本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德阳银行五家金融机构内的,且直接从基本账户网上支付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只需提供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凡不直接从基本账户网上支付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提供由基本账户向五家金融机构之一网银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招标人应将上述(一)、(二)内容编列入招标文件。非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上述内容编写。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代招标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业务,并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应在中标合同签订后的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便及时清退投标保证金和利息。

  六、其它

  (一)各地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不予备案,并责令其修改。

  (二)本文相关规定若适用于比选活动(含固定价比选)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省级及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关于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德市发改政策〔2011〕10号)从本文生效之日起废止。

  (四)2012年5月1日起,国家推行使用《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和执行。

  (五)本文相关规定由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阳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文相关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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