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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来源:池州市建筑管理处 2012-06-10 22:1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准确地评价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状况,倡导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在《池州市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池州市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负责。评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管理处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承办评定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评定小组设立专家库,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评定小组负责审定信用等级。建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评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评定专家组做好信息核查、取证工作;评定专家组负责现场考评、汇总、初评等具体工作;核查结果上报评定小组评定。

  第五条 《池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池州市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考核分年度开展。每年信用等级评定考核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纳入该年度的评定标准中予以扣分,次年不再重复扣分。

  受表彰项目的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加分标准,按照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一半执行;同一奖项按最高等级积分,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公示10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评定小组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定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述或举报人。

  第八条 评定小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考核期内在池无工程合同备案的建筑业企业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其信用等级一栏中注明:上年度在池无业绩备案。

  当年7月1日后领取《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的企业不参加该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其信用等级一栏中注明:上年度新注册企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较差等级:

  (一)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后不积极处理,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或私刻公章的;

  (五)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标准进行扣分、加分,最后计算总分,根据总分评定信用等级。

  (一)总分100分及以上、基本分值85分及以上,且考核期未受过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近两年备案产值达到相应规模,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优秀等级:

  1、考核期内获地市级及以上建设(建筑)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科技、企业管理等奖项的;

  2、考核期内在加强市场监管中贯彻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

  (二)总分90分及以上、基本分值80分及以上,且考核期未受过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近两年备案产值达到相应规模的,为良好等级。

  (三)总分70分及以上、基本分值60分及以上的,为一般等级。

  (四)总分70分(不含70分)以下、基本分值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较差等级。

  第十二条 考评中若发现企业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加倍扣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 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考核期内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其信用等级一栏中注明:上年度在池无业绩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较差等级:

  (一)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后不积极处理,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或私刻公章的;

  (五)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标准进行扣分、加分,最后计算总分,根据总分评定信用等级。

  (一)总分95分及以上、基本分值90分及以上,且考核期内未受过建设(建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获地市级及以上建设(建筑)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科技、管理等奖项(单项)的,为优秀等级。

  (二)总分90分及以上、基本分值80分及以上的,为良好等级。

  (三)总分70分及以上、基本分值60分及以上的,为一般等级。

  (四)总分70分(不含70分)以下、基本分值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较差等级。

  第十六条 考评中若发现项目经理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加倍扣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抄送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其评先评优、资质升级及增项、参加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在市建管处网站的“风采展示”栏目进行免费推介宣传,并颁发证书。

  年度信用等级为优秀等级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参加投标时直接通过资格预审等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一般的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警示和提示,建立约谈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进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信用等级为一般等级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表彰;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半年申报;在招投标资格预审中从严审查。并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促使其不断提高信用度。

  第二十一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较差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各职能部门要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年度信用等级为较差等级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和表彰,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一年进行申报。并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进行定期建设法律、法规培训,促使其不断提高信用度。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评为较差的企业,停止半年不予参加招投标;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评为较差的项目经理,停止一年不予参加招投标。连续三年被评为较差等级的企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连续三年被评为较差等级的项目经理,暂扣注册证书或吊销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在《信用管理手册》中注明,同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序号
评价标准
分值
自评
初评
评审
备注
1、企业资质素质
14分
企业经营管理(8分)
1
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得2分,达不到的全扣
2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企业办公场所及厂房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得2分,达不到的全扣
2
 
 
 
3
企业管理各项行政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分,少一项扣0.5分
2
 
 
 
4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告知的得2分,少一项扣0.5分。累加扣分
2
 
 
 
人力资源(4分)
5
企业法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得2分,少一项扣0.5分。累加扣分
2
 
 
 
6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或注册建造师的数量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全扣
2
 
 
 
机械设备(2分)
7
企业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等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有关规定的全扣。
2
 
 
 
 
 
2、企业市场行为
64分
 
 
2、企业市场行为
64分
基本建设程序(8分)
 
8
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或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以及在投标中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竞争行为,发现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举报并查证的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论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举报并查证的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论
 
 
 
 
 
 
9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后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发现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10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或允许他人挂靠的,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等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发现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1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发现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安全管理
(22分)
 
安全管理
(22分)
 
 
12
年度企业无安全事故的得6分;发生九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每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6
 
 
 
1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发现一起扣3分。累加扣分
3
 
 
 
14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的,或者有方案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发现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15
企业负责人履行带班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得5分;缺失一次扣2分,累加扣分
5
 
 
 
16
三类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发现一起扣1分。累加扣分
1
 
 
 
17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发现一起扣2分;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扣4分。累加扣分
2
 
 
 
18
因安全隐患被停工的全扣。
3
 
 
 
质量管理
(22分)
19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
2
 
 
 
20
未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目标及实施方案的,或者有方案未定期开展质量检查的,发现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21
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发现一起扣4分。累加扣分
4
 
 
 
22
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每起扣2分;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投诉的,每起扣1分;对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每起扣4分。累加扣分
4
 
 
 
23
因质量问题被停工的,每起扣5分;或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及时、有效整改的每起扣3分。累计扣分
5
 
 
 
24
采用不合格建筑产品或偷工减料的,主要分部工程未按规定验收的,验收不合格擅自隐蔽的,应停工而擅自开工的,每起扣5分。累加扣分
5
 
 
 
人员行为(4分)
25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每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26
企业领导带班制度缺失的,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发现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合同签订和履行(4分)
27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另行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的,全扣
2
 
 
 
28
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扣2分
2
 
 
 
科技创新(2分)
29
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并建立相关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2
 
 
 
3、企业社会诚信
24分
 
诚信制度建设(4分)
30
有建立相应的诚信活动领导机构、并明确分工负责的,有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有诚信创建活动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的,建立了经常性的诚信考核制度的。少一项扣2分。累加扣分
2
 
 
 
31
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统计法执行(2分)
32
按规定据实、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得2分;迟报或拒报的,发生一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企业义务履行(8分)
33
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不按时据实报送资料、材料的,对主管部门处网站上公布的有关信息没有按时做出反应的;不配合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或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不执行整改意见的,以及其它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的行为,每次扣2分。累加扣分
2
 
 
 
34
发生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或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每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35
工程完工后,未按规定在《信用登记管理手册》上签署意见的;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质量问题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36
在城市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抗洪抢险、社会救助等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处置中,不履行社会职责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扣2分。累加扣分
2
 
 
 
劳务用工管理(10分)
37
未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或建而未开展教学活动的。发现一起扣1分。累加扣分
1
 
 
 
38
未设立企业农民工投诉管理窗口的,或投诉管理窗口未妥善处理民工投诉的。发现一起扣3分。累加扣分
3
 
 
 
39
未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未设立企业劳资管理专职机构、专职管理员的,或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的,发现一起扣3分。累加扣分
3
 
 
 
40
因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并被证实的,每起扣3分。累计扣分
3
 
 
 
 
小计
 
 
100
 
 
 
 
项目名称
序号
评价标准
分值
自评
初评
评审
备注
1、奖励加分
科技创新
1
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每一项得5分
 
 
 
 
 
 
本项不重复计分。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年度企业经营管理措施、经验被市级以上部门推广的加3分
 
 
 
 
3
年度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施工工法的,每套加4分
 
 
 
 
工程质量安全创杯奖励
 
4
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一项加10分
 
 
 
 
5
获省级优质工程奖,一项加8分
 
 
 
 
6
获市级优质工程奖,一项加4分
 
 
 
 
7
获省级标化工地,一项加6分
 
 
 
 
8
获市级标化工地,一项加3分
 
 
 
 
综合性先进企业奖励
9
获国家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一项加8分(其中,获全国劳模集体加10分)
 
 
 
 
10
获省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一项加6分(其中,获省级劳模集体加8分)
 
 
 
 
11
获市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一项加4分(其中,获市级劳模集体加6分)
 
 
 
 
其他
12
积极参加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各项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并且贡献突出,一次加4分
 
 
 
 
13
积极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且所承担工程合同造价分别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且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国外、省外或市外产值占总产值比率达40%以上的加4分
 
 
 
 
14
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以倍数计算,每超过一倍加2分
 
 
 
 
小计
 
 
 
 
 
 
2、直接列入较差等次的
1
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论
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后不积极处理,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4
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或私刻公章的。
 
 
 
 
5
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合          计
 
 
 
 
 
初评意见
 
 
 
 
 工作组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评审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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