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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工程建设网 2012-06-12 12:06:45

  甬建发[2012]113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的要求,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三重一大”保廉工作,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和治理招标代理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提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及其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全市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委叶继松副主任担任组长,市住建委市场处、市建招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委市场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或首次备案地(以下简称“属地”)在本区域内代理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其中属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代理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建招办负责(负责属地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

  四、治理对象和重点

  (一)治理对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二)实施范围

  2012年1月1日(根据代理合同订立时间)以来以委托代理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治理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1.无资质、或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以出让、挂靠资格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2.代理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与招标人、投标人约定或存在不正当交易的。

  3.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或虚假招标的。

  4.同时承担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投标咨询服务和跟踪审计2项及以上工作的;或与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5.隐瞒招投标活动真实情况的;或代理过程中有泄密行为的。

  6.拒不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依法出具的监督意见。

  7.招标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报招标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或与招标人签订阴阳代理合同的。

  8.代理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时未按照宁波市监察局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监〔2012〕1号)规定制订相关细则的。

  9.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施工图实际情况或价格严重失实,导致招标控制价误差率达到5%及以上的。

  10.未认真履行代理职责,造成招投标活动不良后果或引起的有效投诉的。

  11.招标代理费等相关收费未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的;或要求投标人支付应由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负担的任何费用的。

  12.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配备的代理项目负责人为非本单位在职人员或不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

  13.岗位责任、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严格执行的;外地代理机构的驻甬办公场地和从业人员等情况与备案登记信息或按规定变更后的信息不一致的。

  1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2012年1月1日以来有违反《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09〕333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被动态扣分的。

  (四)实施方式

  专项治理工作以招标代理机构自查、属地管理部门专项检查、市住建委督查等方式为主,同时结合标后评估及招投标市场各主体(指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评标专家等)的评价、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进行。

  市住建委和市建招办通过以下同一渠道受理投诉(举报):

  电话:0574-87315137;电子邮箱:nbctc@163.com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设立并公布本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五、时间安排

  从2012年6月开始到2013年12月,分四个阶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6月)

  成立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建招办、市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招办要对属地代理机构进行专项工作布置,落实相关任务和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各代理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管理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对2012年1月1日以来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并在2012年12月30日前向属地管理部门上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表(一)》(附件1-1)和《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表(一)》(附件1-2)。

  (三)专项检查阶段(2013年1月至9月)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招办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在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属地代理机构及其2012年1月1日以来代理的招标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实际代理项目数量的30%,要求2012年和2013年被查项目数基本均衡(其中每年代理项目少于5个的,代理项目全部检查);对代理机构的检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检查表》(附件2-1)。

  慈溪、余姚、象山、杭州湾新区、保税区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招办和市监察支队对日常监督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要严格责任追究并督促其切实整改,加强部门联动,注重从源头治理。每季度末25日前将监督执法情况(详见附件2-2《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执法情况反馈表》反馈给属地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要结合相关代理项目所在地(或所在行业)招投标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执法情况,每季度末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治理情况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市住建委根据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招办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招办要认真总结属地代理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在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对各地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作进一步的汇总分析和总结提炼,形成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通过工作总结要提炼出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好制度,进而健全完善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提高专项治理工作效果,推进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积极开展自查、检查和督查,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单位要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争出成效,防止对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敷衍了事、搞“走过场”。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查处或表彰通报力度。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招办要加强对属地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代理机构瞒报虚报或少报实际代理项目个数10%及以上的,均要按本《实施方案》第6条实施内容论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将本《实施方案》精神传达到属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投标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检查、或标后评估、市场主体评价或举报等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专项治理内容中所列行为,尤其是对在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其进行公开通报和充分曝光,同时作为信用信息记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从源头上治理不规范的代理行为。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治理效果。专项治理期间,代理机构从2012年1月1日以来每年被扣分累计达到20分的或2年内累计30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在专项治理期间,代理机构违反本实施方案第1—5条实施内容或一次性被扣40分的,一律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同时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将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对存在上述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及其所涉项目负责人,停止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及相关业务1年;属本地企业的,提请注销或降级机构资质;属外地企业的,清退出宁波建筑市场,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所涉项目负责人为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11〕38号)的要求,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

  2012年1月1日以来因违反《管理细则》或有关规定已被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理机构扣分的代理行为,在专项治理期间不再重复扣分,但要计入累计扣分。

  (四)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招办和市监察支队要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将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行政处罚或监督意见(包括动态扣分情况,下同)及时报送给代理机构属地管理部门进行汇总、总结。同时请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我委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将2012年1月1日以来在专业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过程对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行政处罚或监督意见及时报送给各属地管理部门进行汇总、总结,以便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统一整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招办和市监察支队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地、各系统、各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代理机构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监管合力效能,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对代理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对代理机构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向社会公示,促进全在市实行统一的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制度。

  (五)推动创新体系建设、构建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招办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制度建设,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好的做法与经验要积极进行宣传推广,推动招投标创新体系建设,构建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如探索代理费代管制度,努力解决恶性低价竞争等问题;实行对代理机构的标后评价制度,由业主或招标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市场主体评价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服务态度等情况,促使各代理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规范代理行为;对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制度,将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与承接业务范围进行挂钩,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同时要健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考核制度,促进全市在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一盘棋”,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联动机制,维护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市场。

 

  附件:1-1.《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一)》

  1-2.《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二)》

  2-1.《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检查表》

  2-2.《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执法情况反馈表》

  3.《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

 

  附件1《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一)》

  附件2《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二)》

  附件3《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检查表》

  附件4《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执法情况反馈表》

  附件5《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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