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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来源: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06-14 14:13:19

  宁政发〔2009〕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提高城乡居民住房水平,实现城乡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必然要求;是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投资增长,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保障政策体系,使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制定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统一政策,因地制宜。按照自治区统一政策,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

  3、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情况,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保障范围,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4、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制定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三)目标任务

  以廉租住房建设和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为重点,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农民工公寓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力争三年内解决全区6.9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搬迁改造煤矿棚户区4.7万户。改造林区、垦区危房1.5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

  1、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2009年至2011年三年新增廉租住房54010套,对6.9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其中,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23625套,购买、改建廉租住房2000套;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方式对3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力度,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2、积极推进煤矿棚户区住房改造。2009-2012年,对全区煤矿棚户区378万平方米住房实施改造,解决4.7万户群众的住房困难。其中,2009年完成1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3、实施垦区和林区危房改造。2009-2011年,完成全区农垦系统和林区危房改造15000户,其中垦区14000户,林区1000户。2009年对垦区5000套危房实施改造。

  4、加快农村危房改造。2009-2011年,通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改造全区农村危窑危房10万户。2009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5万户。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四)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和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以及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搬迁维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加大自治区财政补助力度。根据各地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自治区财政将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补助力度。 2009年,在中央分配我区的地方债券中安排5.1亿元,按每平方米400元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助。其中:山区  8县补助资金由市县借贷,自治区财政给予还本付息。其余市县按照谁借贷谁还款的原则,由市县借贷并还本付息。对“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其中,建设轻钢结构、轻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农居每户补助10000元,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川区每户补助10000元,山区每户补助12000元。对煤矿棚户区、林区、垦区危房改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六)落实市县配套资金。市县政府必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好配套建设资金。除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外,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七)积极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探索农村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产权抵押、农户联保等形式,争取信贷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

  (八)实行企业自筹和群众合理负担。在煤矿棚户区搬迁维修改造和垦区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煤矿棚户区、垦区、林区居民住房搬迁维修改造中的其他群体,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方向,在中央和自治区政府补助的同时,实行企业自筹和家庭合理负担。

  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强规划,保证建设用地。自治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要根据保障对象和保障任务情况,严格政策标准,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保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在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

  (十)切实落实各项税费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有关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办法》,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退出办法。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十二)认真执行农村危房鉴定标准和改造标准。提高住房安全标准,优先解决农村最困难、最急需、最危险住房群众的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切实掌握农村危房情况。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经济环保、节能省地、分类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旧房的建设标准为:低保户、特困户建房面积原则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一般贫困户的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十三)严格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廉租住房建设、“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宁夏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十四)注重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五个地级市要采取政府集中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利用原有住房改造等形式,积极组织建设农民工公寓,探索发展租赁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困难。

  五、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建立和完善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自治区各相关厅、局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争取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和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制定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廉租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负责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搬迁维修改造工作。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会同建设、审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厅要安排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及时做好用地审批工作。民政厅负责制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减灾资金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危窑危房改造工作。审计厅负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农牧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做好农户沼气,道路、给排水、卫生设施建设等工作。林业局、农垦局负责组织实施林区、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工程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七)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各市县抓落实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之中,各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廉租住房建设、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与质量安全负总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同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按照《自治区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违规使用资金、政策措施不到位、完不成年度住房保障任务的市县,要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大工作检查力度。每年的联合检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检查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和资金筹集、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要求,确保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