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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06-21 15:33:34

  黔建城发〔2012〕22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改局、环保局:

  我省县城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目前正在全面建设之中,部分设施已经建成运营或准备运营。为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环境治理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12〕1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设施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部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为加强对垃圾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强化项目竣工验收,按照CJ/T234-2006、CJJ113-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防渗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各类防渗系统工程材料质量应按照CJJ113-2007第6.1.5条进行抽样检验,各类防渗材料主要物理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防渗膜必须同时满足CJ/T234-2006第5.3条要求。材料质量抽样检验应由供货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在现场抽样检查,并由建设单位送到国家认证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二)防渗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CJJ113-2007第5.3.8条进行防渗膜搭接宽度和焊缝质量控制,监理必须全过程监督膜的焊接和检验。防渗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按照CJJ113-2007第6.1.7条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每条防渗膜焊接质量必须进行检测,且合格率应为100%,并按照要求进行焊缝破坏性检测。

  (三)防渗系统工程整体质量应按照CJJ113-2007第6.1.9条进行完整性检测,确保防渗系统工程整体无渗漏。垃圾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在填埋垃圾前,应对防渗系统进行全面的渗漏检测,重点检测库底水平防渗系统工程的完整性,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进行修复,并经复检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对目前尚未竣工验收和填埋垃圾的项目,自2012年6月1日起,环保竣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按照CJJ113-2007第6.1.1条提交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家认证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防渗系统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防渗膜焊接记录和焊缝质量检测记录、防渗系统工程完整性检测报告及修复复检确认记录。

  二、加强设施运营管理

  (一)填埋场区(含库区和调节池)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设施或防飞散网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填埋库区内严禁捡拾废品,严禁畜禽进入。

  (二)填埋场场区内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防爆标志,各类施工作业场地以及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等生产作业区严禁烟火,严禁酒后上岗。

  (三)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应加强进场垃圾计量与检验,垃圾填埋场应按照CJJ93-2011第4.1.2条至第4.1.4条进行计量检验,严禁接纳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889-2008中规定的填埋处置要求的各类固体废物,严禁接纳未经处理的各类危险废物、畜禽养殖废物、医疗废物。

  (四)填埋场填埋垃圾前,应按照CJJ93-2011第5.1.1条制定填埋作业规划,并根据运行情况和现场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对采取水平防渗方式的垃圾填埋场,初始填埋作业时,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砂石料、钢板路基箱等构筑连接进场道路至填埋单元的临时作业道路和卸料平台;在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各类机械设备直接在防渗系统结构层顶部行驶和作业,初始填埋厚度达到3米以上时方可采用压实机作业。填埋作业过程中应按照CJJ93-2011第5.1.9条和第5.1.10条进行分层摊铺压实。

  (五)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雨污分流管理,减小填埋作业暴露面,并按照CJJ93-2011第5.1.11条和CJJ17-2004有关规定做好日覆盖和中间覆盖,对达到设计终场标高的区域应按照CJJ112-2007的规定及时进行终场覆盖。采用膜覆盖时,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或低密度聚乙烯膜为主,并按照CJJ93-2011第5.1.13条至第5.1.16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因地制宜设置临时挡坝或排水沟,以尽可能减少渗滤液产量。

  (六)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导排设施,并在填埋作业运行期间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始终保持导排设施的完好和有效。填埋库区上方甲烷气体浓度应小于5%,临近5%时应按照CJJ93-2011第6.3.4条要求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填埋库区及周边20米范围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当填埋气达到利用条件时,应按照CJJ133-2009的规定进行收集处理及利用。

  (七)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防渗系统工程的安全维护管理。填埋作业时应按照第5.1.19条做好对防渗结构及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保护;对暂时不予填埋作业的区域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膜处理以防止被风刮起和破坏;临近边坡部位填埋作业时应按照设计要求采用袋装土等方式对边坡防渗系统进行保护,严禁直接在边坡防渗系统上填埋作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当作业、人为盗窃、畜禽进入等人为因素导致的防渗系统破坏。

  (八)切实加强填埋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周边环境质量控制、环境监测与检测工作。填埋作业区应按照CJJ93-2011第5.1.20条进行臭气控制,垃圾渗滤液应按照GB16889-2008和CJJ150-2010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填埋场运行过程中应根据GB16889-2008进行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监测以及运行情况的检测,有关渗滤液出水、地下水、地表水、甲烷气体、恶臭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噪声、苍蝇密度等环境要素的采样点、检测方法、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应按照CJJ93-2011第9.1条和GB/T18772-2008有关规定执行。

  (九)认真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护距离内活动的监管,严禁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加强垃圾填埋场服务期满后的后续监管维护,按照建标140-2010、GB16889-2008等规范的要求,对填埋场进行封场,确保环境安全。

  (十)切实加强填埋场渗滤液水位和填埋气控制,确保填埋场安全运行。应按照CJJ176第4.5条、第4.6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填埋场渗滤液水位,提高填埋气收集率。填埋场运行期间和封场后,必须将垃圾堆体主水位控制在警戒水位之下,确保垃圾堆体稳定。有条件的地区宜按照CJJ176第9.1条开展渗滤液水位、表面水平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垃圾堆体沉降、填埋气压等岩土工程安全监测。

  (十一)加强汛期运营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运营防汛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加强场地边坡、垃圾坝、垃圾堆体稳定安全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及时排除隐患,防止发生山体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和垃圾坝滑动、垃圾堆体坍塌、防渗系统滑移等安全事故;加强山洪雨水和地下水的导流,定期检查和清理维护截洪沟、排水渠等排洪设施,严禁场外地表水进入填埋库区,确保地下水顺畅排出库区;防止库区大范围积水,必要时采取临时排洪措施将积水排出场外。大雨和暴雨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和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十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因地制宜制定防冻、防雪、防冰雹、防汛、防旱、防风等自然灾害以及防火、防爆、防运输通道中断等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确保意外情况下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十三)建立健全垃圾收费制度,规范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探索建立合理的垃圾收费标准,推行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收费模式,提高征收率。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十四)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附件:现行主要技术规范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