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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意见

来源:东营建设信息网 2012-08-14 15:31:48

  东建发〔2012〕15号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外埠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管理,规范外埠企业行为,引导外埠企业为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奉献更多的优质工程、精品工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资质验证管理,实行择优引进

  (一)资质验证资质条件。外埠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须进行资质验证。申请资质验证的外埠企业应为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企业。原则上仅对外埠企业的主项资质进行资质验证。建设单位在招标时,投标企业不足5家,形不成有效竞争的,经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所属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可针对相应项目适当放宽条件,办理资质验证。鼓励外埠企业采用BT或BOT形式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凡外埠企业采用BT或BOT形式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经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所属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可针对其投资项目适当放宽条件,办理资质验证。

  (二)资质验证业绩条件。省外企业(主项为房建、装饰装修资质)在申请资质验证的前5年内,应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同等奖项,主项为房建资质的企业至少有1项工程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内企业(主项为房建、装饰装修资质)在申请资质验证的前3年内,应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泰山杯”奖或山东省市政金杯奖(市政类施工企业提供),主项为房建资质的企业至少有3项工程获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外埠企业在申请资质验证时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相应业绩信息应与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三)资质验证人员要求。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时登记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中级关键岗位人员等须为外埠企业在职职工,且由外埠企业交纳最近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登记的注册建造师须为一级建造师,人数应为2人(含)以上5人(含)以下。对于申请资质验证前3年内获得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10项及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建造师登记数量,但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驻东营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须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东营机构负责人须持有A级安全考核合格证,中级关键岗位人员须持有相应证书。外埠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对派驻东营人员进行变更,变更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中心办理。1年内建造师变更不得超过2人次。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上述外埠企业人员不得在东营市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缴存制度。外埠企业应在资质验证前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基本账户预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埠企业自首次缴存到主动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出东营建筑市场不足1年的,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申请;不足2年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申请。外埠企业退出我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中心收回其《东营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书)》,待其承建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并经查确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后,再予以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加强动态监管,不断规范外埠企业行为

  (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管。外埠企业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是在《东营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书)》上登记的人员并与投标标书上载明的一致。项目经理要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在其承建的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应在项目工地值班,每月值班时间不得少于22天。除项目停工外,项目经理外出要书面报请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在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工作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在其承建的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外埠企业应从资质验证时登记的注册建造师中选派与中标项目经理业绩相当、资历条件相当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更换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原项目经理在更换后1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东营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书)》上登记项目经理的中标和变更情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后项目经理方可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工程的投标。

  (六)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等项目部其他人员应在岗在位。外埠企业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等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应是在《东营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书)》上登记的人员且与投标标书上载明的人员一致。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在其承建的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应在项目工地值班,每月值班时间不得少于22天。凡外出1天以上的要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安排具备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更换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原项目部组成人员在更换后1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其《东营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书)》上登记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的中标和变更情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后相关人员方可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工程的投标。

  (七)开展“十佳外埠企业”评选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从施工业绩好、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埠企业中评选出10家优秀企业,授予“十佳外埠企业”称号。凡被评为“十佳外埠企业”的,在外埠企业管理考核中可直接给予考核合格结论。“十佳外埠企业”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十佳外埠企业”称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规范外埠企业投标业绩加分。外埠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时,仅对参加投标的注册建造师近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获得的国家、山东省、东营市奖项加分。专业工程参照执行。建造师奖项认定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

  (九)规范外埠企业用工行为。外埠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和合同用工制度,及时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三、严格清出制度,不断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十)对于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在我市施工的外埠企业,清出我市建筑市场,3年内不受理其资质验证申请。

  (十一)在管理考核的前3年内,承揽工程在10项以下的应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至少有3项工程获得东营市安全文明工地;承揽工程在10项及以上的,获得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东营市安全文明工地不得低于60%(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在管理考核的上一年度无在建项目且未承揽到新的工程项目的外埠企业,须重新办理资质验证。市政类施工企业按照东建字〔2011〕3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施工单位要建立项目经理、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出勤情况登记表,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建设、监理单位每日要对出勤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章。凡出现代签、相关会议纪要(记录)上无出席会议的记录、相关施工资料上未及时签章等现象的,视为不在岗。对于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更换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比例达30%以上的;1年内执法检查发现项目经理3次及以上不在岗、其他项目部组成人员10人次及以上不在岗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2年内不受理其资质验证申请。

  (十三)外埠企业注册建造师进入我市担任项目经理后,2年内未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等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中其中1项(含)以上奖项的,停止该建造师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同时对相关外埠企业注册建造师登记数量进行核减。核减后达不到规定数量要求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验证申请。

  (十四)对出借资质、转包工程的外埠企业,一经查实,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罚外,清出我市建筑市场,自清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验证申请。

  (十五)对于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清出我市建筑市场,自清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验证申请。

  四、明确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十六)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在各自辖区内施工的外埠企业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十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中心应严格审查外埠企业资质验证申请材料,严格执行各项准入条件,推动引进施工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外埠企业。对于实行项目资质验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外埠企业项目经理、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在岗在位情况作为其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重要依据列入执法检查内容,对照中标通知书、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对相关人员的在岗在位情况、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外埠企业责令进行整改。

  (十九)市建筑执法大队应对外埠企业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在我市施工、出借资质、转包工程、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等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市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缴存制度,定期对外埠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一)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对外埠企业项目经理、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及时在《东营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书)》上进行登记;严格执行外埠企业投标业绩加分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外埠企业项目经理、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管理。对于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擅自离岗、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的,应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要依据本意见加强对外埠企业的管理考核,做好“十佳外埠企业”的评选工作。

  (二十四)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执法大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要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10日前将外埠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进行书面反馈。

  (二十五)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科室、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提升服务质量,为外埠企业进入我市施工营造良好的环境。

  外埠企业管理考核一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实施前有关资质验证、管理考核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协经济委,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赵豪志副市长,李宗洲副秘书长,徐炜副调研员。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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