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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的意见

来源: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网 2012-08-23 15:52:16

  云建质﹝2012﹞586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属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和强化内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总则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着力治本、控制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以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事故查处督办。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事故公示、约谈、查处督办、安全生产条件重新核查、企业三类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重新考核上岗及行政问责和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依据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以及部、省当前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工作。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等企业和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个人按本意见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对发生的一般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公示曝光(公示期1年);在7个工作日内约谈事故发生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施工、监理企业(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参加);对施工企业处予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3个月的处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安全生产重新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督办各地每起事故的查处情况。

  (二)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期满后,由企业所属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核查(省属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出具核查报告。同时,事故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出具检查结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对企业的核查报告和对项目的检查结论材料进行复核合格后,退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要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对事故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复查,对复核或复查不合格的,继续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还可对企业资质、资格进行降级直至吊销的处罚。

  对入滇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吊销入滇备案证和取消在滇招投标资格,同时按上述规定函告其主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对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性质严重或影响较大(特殊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事故等)及事故频发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除公示曝光(公示期2年)和约谈处理外,直接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可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同时,建议州市人民政府应对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四)事故发生后,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施工及监理企业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任认定等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企业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总包和分包企业)或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书给予暂时收存。

  (五)一般事故经济处罚可由州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或较大及以上事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企业资质进行的行政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及以上主管部门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同时可暂时收存企业或个人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企业,该罚款的罚款,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对事故责任人员,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

  (二)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强化建筑安全事故查处督办作为加强当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本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并严格执行,并将事故查处情况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事故发生后,要认真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依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的工作举措。建立事故档案,完善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认真督促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强化对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