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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意见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09-05 17:03:17

  黔建建发〔2012〕50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建施发[2005]178号)的要求,积极培育和扶持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但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劳务用工规模的不断扩大,我省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不规范,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还有待提高。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充分利用和整合建筑行业劳动力资源,提高建筑劳务企业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建筑劳务经济。按照《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9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自2013年1月起,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制度,建筑劳务分包全面纳入市场监管,不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企业承揽劳务作业分包情况基本杜绝。推行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化、规范化,逐步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合同备案。建筑劳务人员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禁止,普通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显著提高。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逐步得到落实。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实名制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市场行为,基本建立建筑劳务市场信用体系。建筑劳务合作与交流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一)建筑劳务企业得到有效的发展,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人员基本被建筑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各种违法违规承揽建筑劳务作业分包被禁止。

  (二)力争建立建筑劳务有形市场,通过拓展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设施功能基本齐全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平台。提倡建筑劳务作业分包通过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保证建筑施工企业选择建筑劳务企业透明度。加大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通过合理划分,明确落实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责任。

  (四)加大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力度,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力争到2015年年底前,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五)大力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的,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建筑劳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七)搭建建筑劳务合作与交流平台,开展建筑劳务培训与输出,引导并支持本省建筑劳务企业外出承揽建筑劳务业务。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按照《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动中,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含省外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核验有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建筑劳务企业落实的情况。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的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劳务企业不得就已承接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严禁“包工头”承揽工程劳务分包业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分包。

  (二)强化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质量安全负责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负总责,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责任。由于建筑劳务企业的直接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接受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统一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三)加强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逐步提高劳务人员职业素质。要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基本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建筑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建筑劳务。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按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开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培训劳务人员。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监督,禁止企业压减职工教育经费,保证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要宣传“谁培训,谁受益;谁受益,谁培训”的观念,引导建筑业企业深刻认识高素质从业人员可给企业带来高效益,自觉加大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

  (四)逐步建立建筑劳务有形市场,提供建筑劳务交易平台。加大建立建筑劳务有形市场的力度或采取其他形式提供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做到建筑劳务分包有章可循、规范运作。推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市场进行劳务分包交易,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降低劳务分包成本,减少劳务分包纠纷。重点加大对未通过建筑劳务有形市场进行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监控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实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有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劳务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及时确认、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解决合同争议时,应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落实现行有关使用劳务人员实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的,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单位在与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要求其出具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所用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应要求其出具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并对本工程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要积极采用合同备案、日常巡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办法,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均按违法分包和非法用工处理。

  (六)积极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筑业企业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劳务作业分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配备劳务用工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登记、出工考勤、工资发放等进行管理,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监督建筑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并备份留存相关资料。劳务用工单位要配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的记录、统计汇总工作。各地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借鉴先进地方的经验,采用劳务人员电子信息卡,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逐步整合信息资源平台,将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诚信信息等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加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七)构建长效机制,大力解决劳务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劳务人员工资拖欠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建筑劳务企业的劳务费用。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清理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预防和惩处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工程项目劳务费用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与交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放开省外有资质、守法经营的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省依法承揽建筑劳务业务,加强省外入黔建筑劳务企业管理,规范其市场和劳动用工行为;加大和其他省(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联系力度,搭建建筑劳务信息平台,抓好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开展建筑劳务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建筑劳务输出,鼓励和支持省内有资质有实力的建筑劳务企业出省或出境承揽建筑劳务业务,发展建筑劳务经济。

  三、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对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工作目标的安排,加强对省内和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重点核查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及工资支付情况等。凡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加强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动态核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过程中,要认真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方为有效。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培训。要加强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管理,按属地化原则,对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依法撤回其资质。同时要加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不持证或无证上岗的人员,要予以清退。

  (三)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和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管,规范企业行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用工的监管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巡查等方式,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实施重点监控。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对建筑业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资质升级、评比先进和新开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通过规范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

  (四)加强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宣传、试点、推广及督导工作,加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工程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施工班组长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责任人,应记录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进入建筑市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各地试点、推广的基础上,逐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劳务人员信息共享和互通。

  (五)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管理日常巡查和持证上岗综合检查制度,发现违法违规及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四、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抓好政策培训,认真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建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工作调研,研究相关问题,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服务。要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