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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来源:河南建设厅 2012-09-06 17:11:33

  豫建建〔2012〕8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硬件建设。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产量迅猛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门槛太低,企业数量过剩,供需严重失衡,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个别产品质量存在着隐患的问题。为规范行业发展,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提升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完善资质要素,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的建立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的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搅拌系统二层及以上应封闭,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筒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

  (4)骨料堆场封闭;砂石输送皮带廊上部封闭,砂石输送皮带廊下部有收料装置。

  (5)有废混凝土回收设备和配备车辆的清洗设备;有废水、污水沉淀处理和循环利用设备。

  (6)厂区道路及作业区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厂区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面积的15%。

  二、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原材料和混凝土的质量监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建设。各种计量检测设备要符合国家的计量认证标准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与校核;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不少于12人;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混凝土养护室不小于40平方米,水泥养护室不小于10平方米或水泥养护箱不少于1台;确保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和对原材料及成品封存的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必须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音、振动等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提高资源利用和循环使用,促进清洁生产,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企业要履行好对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的管理责任,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行驶。

  四、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动态管理。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息系统,对企业的原材料状况、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测报告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直接签订购销合同等数据实时采集上传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企业上传的相关信息、原材料抽检情况及施工现场抽检检测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按照豫建建〔2008〕41号文件的要求对试验人员进行管理,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结合质量综合检查对混凝土企业的技术人员、试验室、设备水平、市场信用和混凝土质量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上传相关信息,或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或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稳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分析本区域基本建设规模及市场容量,对混凝土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利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对已趋于饱和状态的市、县进行严格控制,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郑州市做为省会城市,工程项目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多,可先行先试。对新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依据本意见审核把关;对已获得资质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实施升级改造。其他省辖市也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所属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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