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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2-09-13 13:46:41

  绍市建招[20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绍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要求,对市区部分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新区、滨海新城、生态园区),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不编制书面资格预审文件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应当按照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书面资格预审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资格审查。

  二、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方法。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应当清晰精确,易于判断。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客观、合理地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方面内容设置审查标准。主要有:

  (1)对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的审查;

  (2)对投标人的经营状况的评估;

  (3)对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审查。

  三、招标人设置资格后审审查条件时,不得有以下情况:

  (一)设置工程项目同类业绩及数量的要求;

  (二)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三)规定必须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四、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资格后审项目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易于识别的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五、资格后审的评审工作,在项目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和评审程序,按绍政发(20O9)15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在新的具体规定出台之前,资格后审委员会成员由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充任。

  资格后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一)投标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二)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无效的;

  (三)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未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被有关部门予以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经查证属实的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有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的情形的;

  (八)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符合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七、资格后审的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八、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其投标报名办法与资格预审同。报名结束后,招标人应立即将报名投标人名单报送招标办。凡按规定办妥投标报名的所有投标人均获得投标资格。开标、评标时,先确定进入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再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标。

  进入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确定方法,按绍市公管办(2009)3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招标人应及时就投标人的相关资质、在建工程、不良行为等审查内容,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检察机关查询,要求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查证资料并在开标时提交资格后审委员会,作为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的依据。查询情况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其操作程序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标办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三)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报名;初步查询投标人相关情况;

  (四)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等资料;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

  (六)按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施工合同;

  (九)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资格后审活动中各参与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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