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2012年度第二批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建[2011]26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集中支持是指对海河、南水北调和环渤海等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一)集中支持专项资金安排用于集中支持地区经国家核定的 “十二五”建设任务内的污水管网项目建设(2012年度建设任务优先),包括建成项目的资金归垫。
(二)整体推进专项资金用于整体推进地区新建、在建项目建设或2010年以来建成项目的资金归垫。
下列项目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1、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2、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省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核定建设投资额(高于国家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的项目按国家核定的标准计算建设投资额,低于国家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的项目按实际建设成本计算建设投资额)的60%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先期安排应补助资金的比例不高于80%,剩余应补助资金依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二)污水管网建设成本主要包括污水管道、污水泵站等工程建设费用支出,不包括征地拆迁成本。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实施或者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涉及到省财政直管县上报的项目由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同时将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抄报设区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申报材料:
1. 2012年度第二批国家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
3.污水处理收费文件
4.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
5.项目建设两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建筑工程发包许可证
9.项目开工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
10.项目施工合同
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2.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没有进行到该阶段的可不提供)
13.项目投资进度说明
14资金配套证明
15.经财政部门审查,发、承包人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结算书(没有竣工的可不提供)
16.竣工验收报告书(没有竣工的可不提供)
申请管网项目在二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县(市)须填写管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上述顺序组装,并装订目录。
(三)集中支持地区管网项目要按照国家核定的具体建设年限及起止地点认真谋划项目前期工作,优先完成2012年度建设任务。整体推进地区要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及投资。对于2011年度已补助的集中支持或整体推进地区项目,按照要求应于两年内竣工,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尽快到省厅备案(见附件3),申请剩余的应补助资金。
(四)各设区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各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十二五”期间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请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本辖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所附表格。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集中对各设区市、直管县申报材料进行汇审。请各设区市、直管县务必按时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联系人、电话和邮箱地址:
省财政厅:牛显杰,66651231,邮箱:nxj826@sina.com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何萍,87904132,邮箱:heping1293@yahoo.cn (负责县(市)以上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村镇处:赵胜格,87904572,邮箱:zsg@hebjs.jov.cn (负责镇级项目)
附件:1、2012年度第二批国家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申报表
2、2012年度第二批国家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3、2011年度未按标准补完的污水管网项目清单
2012年9月6日
附件:
1、2012年度第二批国家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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