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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2012-09-21 15:52:33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村镇建设工程,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一、村镇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称为“限额以上工程”。

  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工程称为“限额以下工程”。

  第三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全市的村镇建筑工程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建设部门的村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村(居)委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范围内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及一些小型工程的指导工作。

  镇(乡)要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第四条 对村镇建筑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类村镇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施工。

  一、村镇“限额以上”工程应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村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在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乡、村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乡、村规划区外不得进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所规定的建设。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办理乡村建设审批。

  (五)在获得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方应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前期准备资料报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方组织验收,并向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镇(乡)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房户应持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向属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并填写《村镇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

  (二)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和标准,是否存在地震、地质、洪涝灾害等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将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以及签订的施工合同报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并经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五)工程完工后,村民房主组织验收并报镇(乡)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主体结构施工过程、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以及施工用电和安全防护等专项监督检查力度。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网络管理体系,对本辖区的村镇建设工程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建设的需要,组建村(居)民建房自治管理小组,发挥其在村(居)民建房过程中的自治管理作用。

  第六条 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的抗灾、减灾管理。在村镇建设选址时,必须充分考虑避开地质条件不稳定、抗震不良、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和风口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以及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在工程设计审查时,要根据地域特点提高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设计标准,并区分不同工程类型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或推荐使用村镇建设工程防灾减灾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引导农民建设安全住房。同时,加强抗震、抗风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 引导村镇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变传统的建造模式和建筑结构;推广新型村镇居民住宅设计方案和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引导农民建设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

  第八条 承揽工程的施工队伍和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鼓励和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九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建设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妥善做好村镇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作为目标考核内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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