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镇江市建设局 2012-10-16 12:20:50

  镇建规[2012]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成区高层建筑、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周边房屋受静压桩、深基坑等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有效预防、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产生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静压桩施工、深基坑或土方开挖等可能对周边房屋产生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预先防范,避免工程建设对周边房屋产生影响;应主动与周边房屋业主进行沟通,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及所采取的相关预防措施,积极化解矛盾。

  (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深基坑支护等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周边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的指导工作。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房屋影响造成的矛盾。

  (三)实事求是,合理补偿

  周边房屋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予以合理补偿。

  三、具体措施

  (一)工程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等形式,对工程周边建筑结构状况、建造时间、使用状况等作全面仔细的调查,提供准确数据,便于设计单位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将工程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静压桩、深基坑或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可能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并有技术性保护设计方案和措施。

  (二)施工准备阶段

  1、科学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编制可能影响周边房屋的静压桩、土方开挖、深基坑等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应建立保护周边房屋以及道路、管线等设施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制订深基坑监测措施,开工前提出对周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范围建议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其中,深基坑工程项目周边房屋鉴定检测的范围,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4倍基坑深度,对于文物建筑和其它重要建筑,应不小于5-8倍基坑深度。

  2、组织专家安全论证。对按规定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了解工程现场周边房屋和环境情况,对深基坑等施工对周边房屋、道路及管线等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进行安全论证,明确应当进行鉴定检测的具体范围及深基坑监测等技术要求。

  3、委托房屋检测鉴定。对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静压桩、深基坑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宜在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房屋等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

  (1)现场检查和记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施工前的完损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完损状况的对比依据。

  (2)测量房屋的棱线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变形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变形状况的对比依据。

  (3)布置房屋沉降监测点,在房屋关键部位布置裂缝监测点,测量沉降与裂缝监测点的初始值,并确定监测频率以及沉降、裂缝报警值等。

  (4)房屋的完损状况应进行全面检查,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住宅楼居民室内进行全面检查时,检查户数不宜少于30%,且分布应具有代表性。

  (5)深基坑支护跟踪监测。

  (三)工程施工阶段

  1、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跟踪鉴定。

  2、受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施工期间应按照房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深基坑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调整监测频率。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建设、施工单位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影响处理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或争议的,由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完损状况与变形复测,根据施工前后房屋使用性和安全性变化状况、施工引起的损坏程度等综合评定影响类别,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等措施建议。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房屋处理工作,参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建议确定受损房屋处理方案,并与受损房屋业主协商一致,及时处理受损房屋。

  (三)因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道路、场地、绿化、地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一并予以修缮。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