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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条款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工程建设网 2012-11-29 15:35:54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室)、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四部门于2012年5月1日印发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施行,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统一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审查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第六条关于潜在投标人的推荐条件,两个条件只能选用其中一个,不能同时选用。本地龙头骨干施工企业承诺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标后全额采购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产品的,招标人应当优先推荐其直接入围,但最多不得超过2家。

  (二)第十二条关于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监理招标项目规模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

  (三)关于第十七条附加条件:

  1.第(一)款中的第1、4、5、6、7、8项及第(二)款中的12、13项内容仅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或监理招标项目。

  2.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附加条件及分值调整如下:

  (1)投标申请人的专业承包资质:20分。

  (2)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20分。

  (3)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5分。

  (4)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20分。

  (5)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30分。

  (6)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5分。(本项只适用于按第十八条规定允许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项目)

  (四)第十八条中各项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中:

  1.第(二)项资质的认定和评审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牵头人)的主项资质与投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1分。”

  其中专业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的资质认定和评审标准见本条第(五)款相应规定。

  2.第(七)项税收纳税时间调整为上一年度。

  3.第(八)项和第(十三)项的荣誉认定时间均调整为上一年度。

  4.第(十四)项关于可实施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调整如下:

  (1)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

  (2)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估算价在15000万元及以上;

  (3)专业承包项目的标段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专业工程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时,第十八条各项附加条件的认定和评审标准调整如下:

  1.第(二)项投标申请人资质指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其评审标准为:

  具备一级资质的,得20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19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18分。

  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牵头人)的主项资质与投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1分。

  2.第(三)项类似项目施工经验的评审标准为:

  将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20分;达到80%的,得18分;达到60%的,得16分。投标申请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3.第(九)项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的评审标准为:

  到场的,得5分;未到场的,不得分。

  4.第(十)项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条件评审标准为:

  具备投标要求专业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0分;具备投标要求专业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9分。

  5.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的评审标准为:

  将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30分;达到80%的,得27分;达到60%的,得24分。投标申请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二、关于对《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第九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范围有效投标报价,其商务标只得基本分。”修改为“……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范围有效投标报价,高于合理范围上限的,可以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低于合理范围下限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只得基本分。”

  (二)第二十一条中第(五)项的企业荣誉认定时间调整为上一年度。

  (三)第三十一条中:

  1.合格投标人直接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条件调整为:符合《资格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推荐条件并经招标人推荐。

  2.第(一)项先开商务标的监理招标项目规模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2000万元及以下;市政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及以下。

  3.第(二)项先开资信标的监理招标项目规模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2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

  (四)第四十条中:

  1.第(一)项先开商务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规模调整为标段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下。

  2.第(二)项先开资信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规模调整为标段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

  (五)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的资信标可选择内容调整为:

  1.投标人专业承包资质或拟派项目经理职业资格;

  2.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六)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相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七)附件内容调整详见本意见附件1-3。

  三、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活动的挂钩要求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正式运行,招标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中明确,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监理、施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或资信标中的信用等级分,分别按《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执行。本通知出台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过渡时期办法执行。

  除市本级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工程项目外,各县(市)区、管委会每季度可根据信用等级为B级的辖区注册企业上季度末信用分排名确定不超过4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超过3家的监理企业和不超过7家的施工企业,在本辖区内招投标时可享受A级信用等级待遇。

  四、关于本通知发文编号的说明

  鉴于本通知所涉及条款专业性较强,经四部门商定,同意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号发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甬监〔2012〕1号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宁波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适用类型一览表

  2.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部分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一览表

  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一览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1宁波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适用类型一览表

  附件2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部分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一览表

  附件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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