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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养护的具体规定

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12-28 21:25:34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针对目前我市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养护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规范、标准。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附录D的规定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与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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