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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二十二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衢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3-01-09 16:49:54

  衢委人才〔2012〕4号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切实增强文件操作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衢州市拔尖人才评选办法》等二十二个配套实施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人才工

  衢州市拔尖人才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追赶跨越、科学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衢州市各行各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过柔性流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在外地,但主持我市区域内的重大科研、技改项目或与我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有两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在衢工作每年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专家)。

  2、在衢州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第一线做出特殊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衢州市拔尖人才原则上从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名额

  衢州市拔尖人才每次评选不超过30名,其中:理工类10名,农科类、教育类、卫生类各5名,文化社科类3名,其他类2名。

  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人才,作为每届拔尖人才的当然人选,不占评选名额,不另行评审。

  三、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衢州市拔尖人才:

  1、主持或参加完成的项目,获得相应级别的奖励(排名在前三位)。其中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要求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级二等及以上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省级三等奖2项;或市级二等奖2项。其他常设性和规范性奖项,可结合实际比照执行。每个获奖项目原则上引用1人次,不重复引用。

  2、主持并完成我市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解决技改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技改投资规模和技术水平同期在国内领先,技改完成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主持我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应用于生产实践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负责我市大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或者获得国家专利多项,应用于生产实践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农、林、水等行业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主持开发、引进的新产品成为县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柱产品;或主持示范的先进适用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在全市范围得到推广,并深受群众欢迎和好评。

  4、在营销理论上有研究,在营销实践上有建树,主持策划、培育了一个以上全国名牌产品;或者在我市重要产业重要产品的组织营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有力带动了产业发展;或者在我市主导农产品的销售上连续三年取得显著成绩,为某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作出重要贡献。

  5、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独特创新,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教学、教研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排名第一位),具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特级教师等称号,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并成为教学、教研管理等方面的带头人。

  6、在防病治病和医药科研工作中,特别是在专科专病防治和疑难疾病诊治等方面有独特疗法和经验,其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医学专著1部,成为全市医学领域某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7、在文学艺术方面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有两篇以上论文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为主创作、编导、表演的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奖励一次,或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市文化艺术“南孔奖”、“香樟奖”,或在省、市宣传、文化、广电、文联等部门主办的文艺展赛中获奖或入选。

  8、在新闻宣传中成绩显著,在市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省内有一定影响。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两篇以上论文,获得“韬奋奖”或“范长江奖”,或获得“中国新闻奖”二等及以上奖一次,或三等奖两次,或“浙江新闻奖”一等奖三次以上,或获得衢州市新闻工作“华岗奖”。

  9、在其他行业工作,具有特殊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

  1、申报、推荐

  根据评选条件,市本级范围内由参评对象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拔尖人才申报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直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市经信委。市直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情况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参加衢州市拔尖人才评选的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各县(市、区)申报、推荐衢州市拔尖人才工作由当地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2、初选

  初选按分类遴选的办法进行。其中,文化社科类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理工类由市经信委负责,农科类由市农办负责,教育类由市教育局负责,卫生类由市卫生局负责,技能类和衢州学院、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巨化集团申报人选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类根据其性质,向相近的类别申报。负责初选的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提出衢州市拔尖人才初步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负责初选的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对衢州市拔尖人才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衢州市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在县(市、区)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考察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专家评议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衢州市拔尖人才评议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专家评议意见。

  5、审定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考察、专家评议意见,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拔尖人才名单,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6、公示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的拔尖人才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7、表彰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公布表彰。

  五、考核管理

  1、实行动态管理。衢州市拔尖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被评为上一届拔尖人才的,继续参加下届拔尖人才评选,须重新评审。实行拔尖人才终身荣誉制度,凡连续三届入选的,授予“衢州市拔尖人才”终身荣誉称号,在职期间与每届拔尖人才同等进行管理。

  2、实行奖励制度。被评为衢州市拔尖人才的,由衢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拔尖人才”称号,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授予“衢州市拔尖人才”终身荣誉称号的,在职期间与每届拔尖人才享受同样奖励。科技计划立项上,同等条件下对拔尖人才优先。

  3、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拔尖人才安排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为拔尖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优先考虑对拔尖人才进行培训和进修。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拔尖人才的目标责任管理情况作为班子考核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4、建立联系制度。衢州市拔尖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点联系对象。市委人才办每届牵头组织拔尖人才进行一次疗养。涉及拔尖人才岗位变动、职称晋升、培训进修、奖励、调离市外等情况,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5、对于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拔尖人才称号的,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究个人及相关领导责任。对于调离本市管辖范围,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自然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终止相应待遇。

  衢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形成“智·汇浙西、才·富衢州”的人才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追赶跨越、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是指在衢州市外工作、学习(包括衢州籍人才),经办理有关手续来衢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的主体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专家;

  4、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和省“千人计划”人才;

  5、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

  6、55岁及以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45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7、55岁及以下的紧缺急需高级技师、45岁及以下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岁及以下的“211”或“985”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8、国外具有以上1—7款相同档次的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奖励

  第五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补助制度,对引进来衢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60万元;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专家45万元;

  4、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30万元;

  5、55岁及以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45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0万元;

  6、55岁及以下的紧缺急需高级技师、45岁及以下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岁及以下的“211”或“985”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万元。

  第六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制度,对引进来衢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按年发放为期五年的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60万元;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每人每年40万元;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专家每人每年30万元。

  第七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津贴制度,对引进来衢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每年发放人才津贴(引进当年按实际在衢工作时间计算)。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12万元;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每人每年6万元;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专家每人每年4万元;

  4、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每人每年6万元,省“千人计划”人才每人每年4万元;

  5、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每人每年3万元;

  6、55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45岁及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5万元;

  7、55岁及以下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对衢州市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省外的国家或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来衢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8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引进人才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事前报备制度,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包括在衢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技术咨询、解决难题等,聘请单位应在其来衢前填写《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情况备案表》(附表1),将服务计划及时报当地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引进人才奖励的申请程序

  1、凡引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附表2);

  (2)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衢州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个人帐户)。

  2、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受理一次,其他奖励的申请原则上每年12月集中受理。

  3、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

  通过后将申请人名单报人才办和财政局,并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奖励。

  第四章 机制保障

  第十一条 健全人才收入绩效化机制,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各类人才奖励、人才津贴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鼓励企业建立以技术入股、期股期权、福利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宽带薪酬”制度。

  第十二条 满编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先进后出”方式解决编制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引进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服务职责实绩不明显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等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调离衢州、解聘、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从当年起,其享受的相应待遇自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情况备案表

  服务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

姓名

出生

年月

专家

级别

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

专家原工作单位

服务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服务时间(起止日期)

专家简历

专家主要业绩

服务内容

  附件2:

  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

职称(职业资格等级)

从事专业(工种)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专家简历

主要业绩

申请类别

申请金额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社保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人才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注:1、申请类别分: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人才津贴、配套奖励等;

  2、本表一式三份,人才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一份。

  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115人才工程”是建立和培养衢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的人才培养工程。实施“115人才工程”,目的是建立起一支能跟踪国内外科技前沿水平,在省、市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

  第三条 衢州市“115人才工程”的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切合我市实际、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鼓励自主创新的人才培养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衢州市“115人才工程”五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选拔培养人员610人,其中:第一层次,选拔培养10名左右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国内或省内学术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中青年专家;第二层次,选拔培养100名左右年龄在45周岁以下,能代表我市学术和技术水平的各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选拔培养500名左右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本市学术或技术领域有较高水平,成绩显著,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青年优秀科技人才,作为我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第一、二层次的要求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第三层次的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技能人才类要具备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可适当放宽。申报企业类、服务业类及农村实用人才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不作要求。

  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国家或省“千人计划”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直接列入市“1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不占用选拔指标。

  第五条 入选衢州市“115人才工程”的培养人员,由市115人才工程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公布。培养期满,经考核合格,由衢州市“115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颁发衢州市“115人才”荣誉证书。

  第六条 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每一选拔培养周期结束后,重新选拔下一周期“115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符合选拔条件的原“115人才”可以继续申报,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选更高层次,但入选同一层次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培养周期。第三层次培养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同一层次选拔。

  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选拔范围:衢州市各行各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柔性引进在衢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一线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工业、服务业的技能人才。

  第八条 选拔类别:理工类、企业类(含技能人才)、农科类(含农村实用人才)、教育类、医药卫生类、社科类和服务业类七个类别。

  第九条 选拔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申报对象需提供近五年学术技术业绩情况,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活动中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县(处)级或本行业市级团体(学会、协会)相应级别奖励2项以上;或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拥有专利,获县(处)级以上科技奖。

  (二)在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方面成效显著,企业规模明显扩大;或拥有专利,效益明显;或主持项目两项以上,获县(处)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在我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设立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主持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任职满两年的实际技术(项目)负责人。

  (三)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技绝活,操作方法先进,能明显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攻克技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消除安全隐患,解决质量问题,业绩得到企业认可,技术水平得到业内公认;或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在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徒弟在县级以上技能竞赛中两次以上获奖的技能人才。

  (四)从事农林水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主持或参加完成的项目,获县(处)级或本行业市级团体(学会、协会)相应级别奖励2项以上;或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选育种子种苗方面,获得重大突破,推广面积明显,效果显著,获县(处)级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五)在农业或农村经济发展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经营(营销),积极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起带头、带动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农村实用人才。

  (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独特创新,取得较好成绩,主持县级课题2项以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篇以上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出版过教育专著;或所带学生在市级以上学科或技能竞赛中成效明显,在全市有一定知名度,已成为县级以上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临床医学或医学管理等方面富有成效,特别是在专科防治和疑难疾病诊治等方面有独特疗法和经验,其水平在市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医学专著,成为县处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八)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在市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获本行业市级团体(学会、协会)相应级别奖励2项以上的学术人员。

  (九)从事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广告、会计、商贸旅游、法律咨询、房地产等现代服务业,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直接参与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人才;管理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探索出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业成果奖励,在本行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人员。

  (十)在其它学科领域中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员。

  第十条 选拔程序

  (一)推荐。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省部属有关部门(单位、学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学会)候选人选,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绿色产业集聚区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推荐。

  (二)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业(行业),分类组织专家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三)审定。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市“115人才工程”入选人数和名单。

  (四)公示。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市“115人才工程”入选名单,分别在衢州党建网、衢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衢州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人才津贴制度。入选衢州市“11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由当地财政分别发给5万元、2.5万元和1万元人才津贴。人才津贴经中期和周期考核合格后分两次发放。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人员,周期考核合格后,由当地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5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中期、周期考核制度。对入选市“115人才工程”的培养人员在培养中期和培养结束后由市“115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两次考核。培养期间要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发给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2万元、1万元、0.4万元人才津贴。五年培养期满,要进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入选人员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师带徒和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分别发给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3万元、1.5万元、0.6万元人才津贴。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课题)呈报制度。新入选人员要呈报培养周期项目(课题)总体计划,在培养期内,项目必须完成一项以上,课题必须完成两个以上。项目(课题)经认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每个培养周期内,开展一次市“115人才”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激励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十五条 培养期内选派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市“1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以及业绩突出的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到国外进修和开展合作研究,出国进修期限为6至12个月。

  第十六条 建立市“115人才”学科组活动制度,每年不定期举办学术技术论坛和其他各类联谊活动等。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高研班制度,由市“115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为主持人,邀请省内外高级专家来衢授课,促进培养人员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

  第十八条 建立市“115人才”休养制度,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周期内可享受一次5天以内的外出休养。休养活动由市“115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衢州市“115人才工程”联席会议是衢州市“115人才工程”的管理机构,由市组织、人力社保、科技、教育、财政、发改、经信、科协等部门组成,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市“115人才工程”有关政策措施,决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市“115人才工程”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之职责。

  第二十条 衢州市“115人才工程”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115人才工程”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开展市“115人才工程”实施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仍在培养期内的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市“115人才工程”培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115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引进一批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系指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人才津贴发放

  第三条 人才津贴发放的对象为当地企业紧缺职业(工种)第一线岗位工作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当地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2、所从事的为紧缺职业(工种),并在企业生产工作一线、对口专业岗位工作;

  3、所在企业已实行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本人已享受技术技能等级津贴;

  4、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

  第四条 当地财政给予符合条件的技师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的人才津贴。

  第五条 当年度新晋技师的,次年开始享受人才津贴。

  当年度新晋高级技师的,享受技师标准人才津贴,次年开始享受高级技师标准津贴。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符合当年度人才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衢州市技师(高级技师)人才津贴申请表;

  (2)衢州市技师(高级技师)人才津贴申请人员名册;

  (3)身份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反映用人单位实施技术技能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5)衢州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个人帐户)。

  2、人才津贴实行每年12月集中受理申请,次年初一次性发放。

  3、经资格审查后,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将政府津贴发放到个人帐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人才津贴:

  (1)离开衢州市企业(单位)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津贴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

  (4)业绩不明显,企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 评选衢州市首席技师

  第八条 每年评选衢州市首席技师一次,每次评选20名。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范围是我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中,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九条 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在本市生产一线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且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2、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专利在实际生产中具有应用价值。

  3、个人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的。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5、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的。

  第十条 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不再参加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直接授予衢州市首席技师称号,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方式和程序参照《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办法》(另行制定),经发布公告、组织推荐、专家评议、评审确定、公示公布五个流程。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衢州市首席技师候选人推荐表》,并附职业资格证书,反映技术成果、贡献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衢州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逐年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享受人才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主导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技师(高级技师)人才津贴。

  第十六条 引进技师(高级技师)享受当地相应等级技能人才待遇。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搭建聚才用才平台,推进我市学术技术创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企事业单位承建,在工业技术、农业科技、教育教学、医疗卫生、文化社科等领域引进市外高级专家,提供学术技术支持的科技平台。

  第三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高端引领、效益为本,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聘请的市外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某一学科领域前沿学术技术,有较高知名度,引进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有胜任工作的身体健康条件。

  第五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聘请的专家为柔性服务方式,其合作时间、合作方式、劳动报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事项,由设站单位和专家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聘请的专家或其团队成员愿意全职在衢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根据衢委发〔2012〕25号文件规定,享受人才引进的相应政策。

  第七条 申请设立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已与1名以上市外专家签订合作协议。其中,企业还需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研发、教学或创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3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有明确的合作项目(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专家和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四)合作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先进性,对我市科技、农业、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第八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申报。申请时,设站单位需如实填报《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在衢州市本级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在县(市、区)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申报材料:

  1、《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下列材料复印件一套:法人登记证、专家身份证、专家职称证书、与专家签订的协议、与专家合作的项目、本单位主要研发、教学或创作人员身份证及职称证书或其他证明其工作性质的材料。

  第九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评审。衢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评审工作,邀请市内外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名单在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文公布并予授牌。

  第十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每年评选20个左右。经批准设立的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当年由市财政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第二、三年考核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为专家到位履职、项目实施进展、人才培养效果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经费资助,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设站资格。

  第十二条 对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和设站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是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申报、评审、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申报

单位

法人

联系人

电话

办公: 手机:

单位

简介

合作专家(限填 2 人)

姓名

专家单位

原单位行政职务

现专业技术职务

出生年月

合作项目名称

合作起止时间

项目简介(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市场前景、预期效果)

单位主要研发、教学、创作人员(限填 5人)

姓名

从事专业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出生年月

  此表一式三份,一合作项目一表。

  衢州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规范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管理,促进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核心,以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行业、各单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我市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

  第三条 引智项目是指具有外国专家资格的各类经济、技术、管理、文教人员根据项目协议或者聘用合同来我市企业单位和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咨询、讲学或研发工作的外国专家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自聘项目)。

  第四条 引智项目包括:

  (一)经衢州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申报,批准列入国家或省引智计划的项目。

  (二)经市外专局评审确认的市级引智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外专局是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市外专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省级引智项目的通知精神下发文件,明确引智项目申报的要求、渠道和方式,使申报工作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第六条 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建立由单位领导、部门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外国专家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符合引智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项目申报时间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园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向市外专局申报。市外专局对上报的引智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引智项目汇总后,组织引智项目专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外专局汇总评审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人力社保局领导审核,确定向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申报的项目,上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八条 市外专局每年度在国家、省批准引智项目计划后下达市级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未被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引智项目和经审核评审的市级引智项目,列入市级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衢州市外国专家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工作指导;到项目单位调研,派专人看望专家,了解专家工作、生活情况,收集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家来衢工作前,提前与专家沟通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专家办理来华手续;在专家来华前的一个月,编制专家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报市外专局;在专家来衢工作10日前,制定接待计划报市外专局,并做好来衢的外国专家登记工作,为专家提供合适的食宿、交通条件,安排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配合专家工作;接受市外专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市外专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第十一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部门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于当年8月15日之前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由市外专局请示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认真整理、消化专家提出的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对专家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情况进行评价,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并依照市外专局下发引智总结文件要求,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材料。未按时按要求提交总结材料的,将不予以专项资助。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每年12月底前,持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人员护照、国际往返机票及食宿、交通、培训等费用的票据,到市外专局办理资助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具体资助标准:

  (一) 批准列入国家或省引智计划的项目,由国家或省给予资助。

  (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列入市级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的项目,具体资助标准为:

  1、企事业单位引进我市重点支持的解决工艺、技术及管理的国外智力项目,以及邀请国外学者来我市进行学术交流等引智项目,每个项目按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2、从国(境)外引进农林牧渔新品种和种植养殖新技术、实用技术,以及农业环保、农村规划、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新技术在我市农村进行示范、推广、应用的项目,每个项目按3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3、对引进国(境)外人才来我市办学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每个项目按1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资助经费限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入境口岸到衢一次往返城市交通费、30日以内的食宿费和生活零用费。

  第十六条 引智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按上述资助标准和规定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确定。费用超过资助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确定;费用未超过资助标准最高限额的,按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确定。生活费用和补贴额度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名校长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懂教育、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思想,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弘扬“忠诚办教、大爱育人”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学校优秀管理人才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衢州市范围内中小学(含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在岗校长。

  每届名校长评选30名。

  三、评选条件

  (一)中学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教师职务;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一级教师以上职务。

  (二)连续担任校长三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须有提高培训证书)。

  (三)办学规模在48个班以下的中小学校长必须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师德高尚,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近三年内未从事有偿家教。

  (五)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高,学校基础设施、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校产增值成效显著,所在学校在全市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评选程序

  市名校长每三年评选一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的方式进行推荐。同时,各地在确定推荐人选时,要兼顾各级各类学校所占比例的相对均衡。推荐人选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推荐对象申报材料须在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拔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对被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文化修养、管理能力水平及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人选。初步人选上报市名校长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五、奖励办法

  经评选为市名校长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名校长”荣誉称号,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任期内每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合格者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名校长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名校长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列支。

  六、考核管理

  (一)市名校长每届任期三年,实施目标管理。任期满,由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名校长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下一届名校长评选。

  (二)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建立名校长业务档案,每学年进行年度考核,并收集有关课题研究、专题讲座、获奖情况、专业进修、教育教学情况等业务档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名校长开展学校管理改革创新活动,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和业务进修提供时间及资金保证。

  (四)调离校长(园长)岗位的,或调离本市的,及按相关规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名校长称号及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七、义务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在办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无重大决策失误。

  (二)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规模在48个班以下的中小学校长必须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在学校管理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设施和财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外,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努力促使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确保校产增值。

  (五)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注意培养学校中层干部、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稳定教师队伍,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六)不断总结经验,每学年在市(地)或县以上范围的学校管理专题会议或活动中至少介绍1次经验,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文章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市级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奖励。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名师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研机构、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全面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全面高素质教育的实施,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思想,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确定正确的政策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优秀人才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强骨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根据师德高尚,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掌握现代教育的基本知识、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和本学科教育在国内外发展的动态,教学水平高,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成绩显著的评选标准,每三年选拔一批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和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市级中小学、教研机构、高校名师,通过举办示范课、讲座,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等形式,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积极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市、县、校三级教育人才培养网络。

  (二)坚持面向全体教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教学科研,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坚持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名师的评选、培养、管理等环节,定期进行目标考核,打破终身资格,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四)坚持以中青年教师为评选重点的原则。摒弃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把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评选对象中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不少于60%。

  四、评选范围和名额

  衢州市范围内中小学(含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研机构、高校的在职教师。

  已被评为省特级教师的不再参加市名师评选。现任校长(园长)原则上不参加名师评选。

  每届中小学、教研机构名师评选100名;高校名师评选名额另定。

  五、评选条件

  (一)中小学名师评选条件

  1、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近三年内未从事有偿家教。

  2、中学须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小学、幼儿园须具有一级教师以上职务;教龄在十年及以上;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性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县级名师、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在学科课堂教学评比中获地市级一等奖以上。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水平高,是全市或本县(市、区)本学科教育教学的领头人,能起示范引领作用。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近三年,承担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立项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不少于3篇(部)。

  (二)教研机构名师评选条件

  1、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指导学科教学成绩突出。

  2、具有高级教师职务,从事教研工作三年及以上,从事教研工作以来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性荣誉称号。

  3、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积极承担并有效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近三年,承担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重点立项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不少于5篇(部)。

  4、能深入教学第一线,并进入课堂上示范课、研讨课,每周平均不少于2课时(教案不少于1个)。是全市或本县(市、区)本学科的领头人,能起示范引领作用。

  (三)高校名师评选条件

  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2、具有五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经历,副高以上职称,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还应具有双师素质。

  3、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近三年,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不含校级)以上研究课题(含科研课题、教改项目、精品课程)1项以上;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4、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优秀,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在B等以上,且至少有1次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并获院校级以上科研工作先进个人1次,或2次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

  5、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主动发挥专业特长,积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社会影响力较强,并须在从事的研究项目或成果中得到明显体现。

  六、评选程序

  市名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教师推荐、个人自荐和学校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申报人选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申报对象申报材料须在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拔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对被推荐对象的师德修养、文化专业素质、教育教学水平、教科研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人选。初步人选上报市名师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七、奖励办法

  经评选为市名师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名师”荣誉称号,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任期内每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合格者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名师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名师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列支。

  八、考核管理

  (一)市名师每届任期三年,实施目标管理。任期满,由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名师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下一届名师评选。

  (二)由市教育局教研室组织建立名师业务档案,每学年进行年度考核,并收集有关课题研究、培养指导教师、专题讲座、获奖或发表论文、专业进修、教育教学情况等业务档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及名师所在学校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名师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活动,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和业务进修提供时间及资金保证。

  (四)调离本市或教育系统的,及按相关规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名师称号及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九、义务职责

  (一)具有承担市级教科研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由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科所)负责组织实施。

  (二)必须完成本学科至少1个班以上的教学任务,教研员每周不少于2课时,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

  (三)必须指导和培养本学科青年教师1—2人,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提倡跨校、跨县(市、区)培养指导教师。

  (四)每学期须在市、县(市、区)范围内开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任期内在本市进行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参加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不少于3次。

  (五)每学年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含学术译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含教育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三年累计不少于5篇。

  (六)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任期内承担并完成1项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七)加强业务进修,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在职省特级教师、省功勋

  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在职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统称为“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人才资源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与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牢固树立终身从教、廉洁从教的思想,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搞有偿家教,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

  (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潜心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五)积极承担培养骨干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与中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支援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推进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城乡教育和谐发展作贡献。

  二、“特级教师”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学科教学

  (1)“特级教师”原则上须履行本学科至少1个班的教学工作,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现担任办学规模在48个班以上的中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兼课;在市、县教研(科)室的,要求能深入教学第一线,并进入课堂上示范课、研讨课,每周平均不少于2课时(教案不少于1个)。

  (2)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讲授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1次。

  (3) 认真完成市、县(市、区)业务管理部门交给的涉及全局性的教学业务工作,积极参与送教下乡或课堂教学巡回展示活动。

  2、教育科研

  (1)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 ,每三年必须承担并有效完成1项市级以上立项的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工作。

  (2)要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著书立说,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3)积极参加市、县(市、区)的教学研究活动,承担专题讲座任务,每学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进行专题讲座至少1次。

  3、培养教师

  (1)每学年培养本学科教师至少4人,其中:跨校跨区域骨干教师不少于3人,本校青年教师不少于1人。

  (2)每学年初,确定培养对象,制定培养方案,方案包括培养对象的现状分析、培养目标、指导措施等内容。跨校跨区域培养人选由市教育局统一选拔确定,本校培养人选由所在学校选拔确定。

  (3)要经常对培养对象进行指导,每学期听培养对象的课不少于10节,为培养对象上示范课不少于10节,帮助培养对象总结教育教学经验。

  (二)考核管理

  1、“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2、考核工作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在“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每学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并建立“特级教师”业务档案。

  3、每年7月10日前,被考核对象将《衢州市“特级教师”学年考核表》一式三份和相关业务档案上交市特级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7月下旬由市教育局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对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病事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不参加考核。

  4、调离本市或教育系统的,及按相关规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特级教师”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三、“特级教师”的奖励

  在职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每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合格者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每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合格者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奖励资金根据“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列支。

  四、“特级教师”的使用

  (一)“特级教师”是我市的优质教育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学校(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建平台,充分利用和发挥“特级教师”在全市范围内的引领、辐射作用。

  (二)学校(单位)要适当减轻“特级教师”的工作量,以保证“特级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发挥在全市的示范、引领作用;设立“特级教师”工作室,为“特级教师”提供一个和同事、其他学校教师交流、研讨的平台和场所;建立“特级教师”个人网页和资源库,利用网络传输展示“特级教师”的风采和教育教学资源。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要指定“特级教师”长期联系一所学校进行指导,发挥“特级教师”带动薄弱学校学科建设的作用;定期开展“特级教师”专题论坛、送教下乡或课堂教学巡回展示活动,发挥“特级教师”的学术引领作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要统筹安排,帮助“特级教师”制定学习、进修计划,为“特级教师”继续教育、提升自我提供机会和平台。

  (五)发挥“特级教师”在全市、全县(市、区)范围内的引领、辐射作用的情况要列入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校(单位)考核的内容。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实施“人才强卫、科技兴卫”战略,加强全市卫技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卫技人才,提高全市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100名。由市政府统一命名表彰;由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评选、考核工作。

  第三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按照“总量限制、自愿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入选”的原则进行评选。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名医、名中医、专家的推荐、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名医、名中医、专家的义务及待遇

  第四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应尽下列义务:

  1、树立良好医德风尚,积极营造科室团结协作氛围。

  2、积极钻研业务,密切跟踪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并能安全有效用于工作实践,熟练处理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对急危重症(公共卫生应急事件)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诊疗(处理)方案,主持重大抢救及会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完成医疗卫生工作任务。

  3、三年任期内完成或参与1项以上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参与为科题组前三位人员)。

  4、承担临床带教任务,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和进修、实习人员开展工作,承担医院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至少联系、结对1名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业务人员,开展传帮带工作。

  5、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不断吸收新知识,丰富临床应用理论,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每年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以上。

  6、服从上级部门的安排,承担处理各种突发卫生事件,参加应急救护工作,承担卫生支农、科技扶贫、医学科普任务。

  第五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享受下列待遇:

  1、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

  2、每年至少安排1次国家级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有条件的单位,鼓励安排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3、给予安排科研配套资金:对主持承担科研立项课题的,由所在单位为其设立配套资金,其额度为:市级立项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省卫生厅立项,基金A类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套,B类不低于5000元配套;省科技厅及以上项目,不低于1:2的比例配套。

  4、获科技成果奖的,由所在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

  5、被SCI录用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市卫生系统以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6、优先享受所在单位经费、设备等开展临床或科研工作的支持。

  7、在省315卫生高层次人才、省级名中医、市级拔尖人才、市“115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中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坚持以“政府为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为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从事科研活动提供保证。

  第七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人才津贴由当地财政负责全额安排落实,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八条 科研配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研究项目的技术引进和培训,项目的耗材购置等,做到软、硬件兼顾。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中止科研项目研究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收回尚未用完的经费,并对已使用的经费进行审查。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 市卫生局对入选的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在医德医风、项目研究、业务开展、学科建设等方面,实行全程动态考核和管理。由个人根据年底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年年初组织专家对名医、名中医、专家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医德医风情况;

  2、科研课题立项及完成情况;

  3、论文发表情况;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5、学科发展情况;

  6、医疗安全情况;

  7、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章 荣誉终止

  第十二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评选后,任期三年,期满后荣誉自然终止,重新评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予以终止其名医、名中医、专家的身份及享受的待遇: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罚(处分)的;

  2、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3、人才流动离开衢州本地的;

  4、不参加当年的跟踪考核、管理或考核不合格的;

  5、违反有关规定,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等违纪情况,经查实的;

  6、任期内发生等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7、任期内因违反诊疗规范造成医疗争议负主要责任,单位单次赔偿10万元以上、两次以上(含两次)单位累计赔偿15万元以上的;

  8、任期内年度考核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临床、科研等工作的,因中途调离衢州的,取消其当年名医、名中医、专家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名医、名中医、专家的管理。市卫生局将各地各单位对名医、名中医、专家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省名中医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营造有利于新一代名中医药专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使一大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拥有独特的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群众公认的名中医药专家发挥更大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省卫生厅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中药师,以下同)是指经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名中医评选及考核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省名中医经考核合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并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名中医的各项待遇。

  第五条 省名中医必须做到: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服务;

  (二)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国内或省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方面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创新之处,在医学专业刊物发表较高学术水平论文或出版中医药专著;

  (四)做好本地区和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培养和指导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承诺每三年培养2名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

  (五)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主持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

  (六)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术和提高临床疗效水平中取得业绩,努力成为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

  (七)做好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成为本省中医药重要学术流派传承者。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为省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根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收入分配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省名中医学术传承和创新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组织省名中医开展中医药临床经验传承、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八条 省名中医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建议省卫生厅撤消其“省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继承工作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影响恶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省名中医”荣誉称号者。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

  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确保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指经省卫生厅评选确定的省医学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学科领军人)。

  第三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评选及考核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经考核合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带领本学科做到:

  (一)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

  (二)跟踪本学科新技术国内时差不超过三年;

  (三)任期内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承担省市以上科技项目;

  (四)培育好具有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群体;

  (五)本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在省或市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并在省内外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

  (六)使学科具备开展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

  (七)建立起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

  第七条 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未按规定接受中期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建议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延长建设年限、撤销建设资格或暂停省卫生厅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助等。

  第九条 按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科建设承担单位按1∶3的比例予以配套。省市共建学科经费一般财政投入不低于3年30万元。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和核定。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建议省卫生厅撤消其学科带头人: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的;

  (四)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学科综合评分位于所有学科的后10%,且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60%,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的;

  (五)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的;

  (六) 财务审查通不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文化人才“香樟奖”评选办法

  为大力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创造优秀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进一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市委《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2〕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市在文学艺术创作、历史文化研究、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文化人才和文化新人。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正确文化导向,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德优良。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忠诚和热爱党的文化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扎实,弘扬正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在同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好的口碑和形象。

  3、实绩突出。工作成果业绩显著,在本领域得到公认,对培养新人发挥传帮带作用,对我市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二)专业条件

  1、文化艺术创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表彰;该领域某项目带头人。

  2、历史文化研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表彰;该领域某项目带头人。

  3、文化产业发展:本地某行业领军人物,在转型升级、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入选浙江省新浙商。

  4、文化遗产保护:获得省文化厅(或省文物局)及以上表彰奖励;国家级非遗名录和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申报成功项目牵头人和传承人;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和研究中有突出贡献。

  5、文化管理:文化单位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单位负责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牵头人。

  6、文化新人: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在上述某领域某行业取得显著成绩,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评选名额

  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每次评选10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1万元奖励。

  四、评选程序

  1、推荐:组织或单位推荐,并对推荐人选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

  2、审核:推荐人选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后报县(市、区)委宣传部初审、市级文广局复审,最后报市委宣传部评审。

  3、评审:市委宣传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4、公示与表彰:评审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表彰奖励。

  五、其他

  1、文化人才“香樟奖”评选是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规范操作,把各类优秀文化人才推荐上来,真正发挥优秀人才的带头作用。对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评奖资格,并在以后此类评奖中不得推荐申报。

  2、为加强评选工作领导,成立衢州市文化人才“香樟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3、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衢州市文化人才“香樟奖”人选推荐表

性别

联系方式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主要事迹1000字以内,可另附纸)

所在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所在县(市、区)文广局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市文广局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市委宣传部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民族民间文化,促进我市民间工艺的繁荣与发展,表彰长期从事民间工艺产品设计、开发及制作并且成绩显著的民间工艺专业人才,根据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民间工艺的专(兼)职人员均可参评。民间工艺包括工艺雕塑(雕刻)、木(竹、藤)艺、编织工艺、艺术陶瓷、染织、金属工艺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其它手工艺品专业。

  第三条 “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0名。

  第四条 申报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民间工艺产品设计、制作工作8年以上(含8年);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以及丰富的民间工艺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是民间工艺精品设计制作的主要参与者,为同行所认可;

  (三)作品参加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评比(非盈利性评比)并获奖或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收藏者;

  (四)对我市民间工艺发展有重要贡献,社会效益明显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品种和技艺方面有重要创新或重大影响者;

  (五)积极培养传统民间工艺传承人,培养学艺弟子5人以上。

  第五条 符合评审推荐条件并申报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事民间工艺的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

  (三)代表本人业绩和水平的作品实样3件(特殊情况除外)及作品介绍;

  (四)获奖证书或证明;

  (五)各单位或县(市、区)推荐意见(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基本表现情况、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推荐意见);

  (六)各种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著作、论文等)。

  第六条 设立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民间工艺大师评审确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建立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为评审“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由艺术院校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民间工艺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外市专家参加。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政府授予“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荣誉称号,并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优先推荐参评工艺美术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对已有初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优先推荐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应履行参与政府组织的非盈利性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深入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快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领军型企业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深入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推进以“衢州企业家大学苑”为重点的企业家培训基地建设,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50名能引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年营业收入规模超10亿元的领军型企业家。

  二、培养方式

  (一)攻读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积极鼓励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攻读国内著名高校举办的高级工商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

  (二)举办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鼓励企业高层以上经营管理者参加由衢州企业家大学苑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

  (三)举办短期专题培训班。根据我市企业需求,举办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短期适应性专题培训班。

  (四)组织出国培训。通过国内著名高等院校与国外大学合作渠道,每年择优选送30名左右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到国外进行企业管理培训。

  (五)组织创业培训。根据全市创业培训计划,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定期定点培训和辅导。

  三、补助标准

  衢州市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实施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中对市本级企业的补助,由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市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企业的补助,在企业所在地财政资金列支。

  (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攻读工商管理硕士(EMBA)并取得学历学位的,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补助。

  (二)各类中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参加由衢州企业家大学苑举办的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三)市本级举办的各类适合衢州市企业需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短期专题培训班,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予以补助。

  (四)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培训班的,所需培训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五)符合市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属公益类培训的,享受全额补助。

  (六)每年末,对衢州市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工作进行考评,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衢州企业家大学苑等企业家培训基地进行绩效评估,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基地建设经费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立项申报。每年1月初,由各县(市、区)培训基地制定年度企业家素质提升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别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审核备案。

  (二)补助资金申报。每年12月底前,由各培训基地对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范围的项目,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其中有关费用补助部分需提供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报市委人才办和市经信委审查。

  (三)资金拨付。市经信委、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在衢州政务网或衢州工业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和市经信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五、监督管理

  企业对拨入的补助资金使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已享受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应对企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附则

  衢州市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名导游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中心,两大战役”的精神,全面打响旅游业发展战役,进一步强化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实现富民强市的人才支撑,形成“智·汇浙西、才·富衢州”的人才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导游队伍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和《关于促进旅游业大发展的意见》(衢委发〔2012〕3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面向一线导游(景区讲解员)(以下简称导游)、市县(市、区)联合、分级选拔、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市旅行社、景区、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中,选拔一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规范、执业文明的优秀导游人才,建立全市旅游人才资源库,培育衢州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一线导游和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均不少于60%。

  第三条 衢州市名导游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十名,纳入衢州市旅游人才库。评选对象为近两年衢州市金牌导游员(2012年度评选对象从2008、2009年度衢州市最佳导游和2010、2011、2012年全市导游大赛前5名导游员中选拔产生)。

  第二章 评选方法

  第四条 衢州市名导游推荐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行业管理,无责任投诉和导游IC卡扣分记录。

  (二)坚持在一线旅游服务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涵养、娴熟的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丰富,每年带团不少于30个工作日,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勤奋工作,好学上进,按时参加市、县旅游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并通过导游年审。注重提升个人素质,善待游客,责任心强,自觉维护导游的职业形象。

  (四)与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景区签订劳动合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或浙江省景区讲解员证,专(兼)职从事导游工作2年(含)以上的人员。

  第五条 衢州市名导游按照“总量限制、自愿申报、县(市、区)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入选”的方式进行评选。由有关部门领导、资深旅游人士、院校教授等组成衢州市名导游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一)资格审核。每两年一次,由评委会对近两年的金牌导游(2012年度评选对象为2008、2009年度衢州市最佳导游和2010、2011、2012年全市导游大赛前5名导游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以年审情况、IC卡扣分情况及重大接待参加情况为主。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衢州市名导游”评选。

  (二)考评选拔。采取考评形式为主,由评委会组织考评选拔,重点考评导游员在景点讲解、导游词创作、培训授课、综合协调、应急反应、礼仪礼节、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能力。最终确定10名“衢州市名导游”候选人。连续五年获得“衢州市金牌导游员”可直接成为“衢州市名导游”候选人。

  (三)考察公示。市旅游局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候选人所在县(市、区)旅游部门进行考察。候选人在衢州主流媒体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布。根据选拔、考察鉴定、公示结果,确定“衢州市名导游”,并进行表彰。评选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义务及待遇

  第六条 名导游的待遇

  (一)当选衢州市名导游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的奖励,纳入市旅游人才库,并择优推荐参加省导游大赛。

  (二)作为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列入市旅游人才重点培养对象,推荐参加政府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名导游参加政府安排的非公益性接待活动可享受一定的服务津贴。

  (三)可优先参加境内外业务培训,其参加提升学历培训、晋升职称考试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四)各级旅游部门定期听取名导游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名导游的义务

  (一)作为名导游的身份证明,在导游服务工作过程中名导游需佩戴相应铭牌。

  (二)名导游应为全市新入职的导游进行衢州沿途、景点的培训,市、县旅游部门对培训质量进行测评。

  (三)名导游应定期参加市、县旅游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名导游应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接待活动,以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履行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对名导游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县(市、区)旅游部门行业监管和所在单位企业三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两级旅游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对名导游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应不定期地抽查名导游的团队接待记录,对其服务的游客按一定比例进行回访。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景区应加强对名导游的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各级旅游部门做好名导游的培养工作,支持名导游参与政府各类活动的接待工作,积累服务经验,提升服务水平,展示良好形象。

  第九条 建立名导游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名导游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由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景区向所在县(市、区)旅游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旅游部门向市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 荣誉终止

  第十条 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经市旅游局核实认定事实依据的,取消名导游的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铭牌,并终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无故缺席各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二)全年参与导游服务工作不足30个工作日;

  (三)被游客投诉有重大旅游责任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四)导游IC卡年度累计扣分超过5分,或未参加年审及年审未通过的;

  (五)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单位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七)违反其他旅游管理规定的;

  (八)调离本市的。

  第十一条 衢州市名导游任期两年,期满后荣誉自然终止,重新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倡导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景区建立优质优价的带团补贴制度,带团补贴、带团业务量应向名导游倾斜。同时鼓励各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景区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自身的导游等级及导游人才激励机制,根据导游人员业务技能、奖惩情况、职业贡献、从业年限、带团情况、游客意见反馈情况等综合因素给导游确定等级,按照等级确定导游的等级工资,发放奖金,加大对优秀导游的奖励力度,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导游职级晋升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景区积极培养名导游。旅行社拥有名导游的数量将作为其评优、评先、评星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旅游部门、各相关旅游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名导游的管理。市旅游局将各地各单位对名导游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十佳农村实用人才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市农村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农民技术人员等,能带动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农村实用人才。

  二、评选条件

  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市农村连续从业三年以上,引入新品种,在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起带头引领作用(参照标准附后)。

  1、在我市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营销和科技推广等行业带头人;

  2、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和农村经纪人等;

  3、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4、有一定的技术资质,提供农村生产、生活的社会化服务和社会管理服务人才等;

  5、在“一村一品”行动中,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

  三、评选名额

  从2012年至2016年,每年评选“衢州市十佳农村实用人才”10名,不重复参评。

  四、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农办每年组织认真推荐、考察,审查、评选出候选人3名,核定事迹材料,盖章后上报市农办,填写《衢州市十佳农村实用人才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三份,二寸照片三张(表格见附件),并附1500字左右事迹材料和各类证书(资格、奖励等)复印件一套,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电子稿报市农办农民教育培训中心。

  2、专家评审。由市农办牵头,会同农业、林业、教育、人事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十佳农村实用人才建议名单。

  3、审定表彰。十佳农村实用人才建议名单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公示通过后,授予“衢州市十佳农村实用人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一万元的奖励。

  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

  衢州市十佳农村实用人才候选人推荐表

粘贴相片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称职务

从事专业

经营规模

年产值

(万元)

工作地点

县(市、区) 乡(镇)

联系电话

手机

主要事迹及获奖情况

1500字)

所在村意见

日(盖章)

所在乡(镇)

意见

日(盖章)

县(市、区)委人才办、农办意见

日(盖章)

评审组意见

日(盖章)

市委人才办意见

日(盖章)

 

 

 

 

 

 

 

 

 

 

 

 

 

 

 

 

 

 

 

 

 

 

 

 

 

 

  参照标准

  1、种植能手:大田作物500亩以上;设施大棚100亩以上;果树和绿化植物100亩以上;花卉等名贵苗木10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竹林1000亩以上。

  2、养殖能手:生猪5000头以上;家禽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特种养殖各地自定。

  3、服务人才:提供技术服务范围在1000亩以上或雇工20人以上,年服务性收入50万元以上。

  4、企业经营人才:从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等实体的业主和企业家等,雇工20人以上,稳定经营3年以上,产值500万元以上;

  5、家庭经营人才:星级农家乐经营毛收入50万元以上,农产品贩销值500万元以上,来料加工经纪人发放工资总额500万元以上。

  6、技能带动型人才:主要指农村中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铁匠、木匠、泥匠、石匠、篾匠、漆匠等手工业者,带动30人以上。

  7、“一村一品”人才:在种植、养殖、农林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商贸流通等方面带领农民形成专业特色村,使5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主导产业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40%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县(市、区)10%以上。

  8、其他: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在当地群众中获得较高声望、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员。

  衢州市社会工作人才素质

  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省边际人才强市战略,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努力形成具有现代社会工作特征和衢州特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模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不断优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改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环境,最终实现社会工作人才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各个领域的覆盖。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制定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引进计划”。通过外部引进和本土培养的方式,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示范性效应。通过人才柔性引进政策,积极引进中高级的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管理人才和教育研究人才。

  第四条 大规模培养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加快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从业人员的“存量提升”, 城乡社区注重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人才,提高社会工作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鼓励、支持、推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逐步拓宽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加强红十字会、慈善、人口计生、新居民管理和服务、公安、信访等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建设,鼓励、支持、推动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制度。加强市和县(市、区)两级培训机构建设,初步建立不同层次教育协调配套、专业培训、知识普及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培养体系。

  第三章 组织培育

  第六条 积极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准入门槛和标准化体系,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培育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重点开展社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居家养老、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条 加强社会工作行业自治管理。推进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的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行业自治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能够有效整合资源的社会工作机构管理人才。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理事会管理制度,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强专业知识和方法的培训,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的综合水平。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八条 激励的适用范围: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服务志愿者、其他民间服务性团体人员以及在民政部门从事社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人才职业职称制度,将社会工作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范畴。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的登记制度,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在目前国家还未出台高级社会工作师相关政策之前,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助理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师二个级别。

  第十条 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社会工作者,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增长机制,确保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

  第十二条 奖励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服务志愿者、其他民间服务性团体人员以及在民政部门从事社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填写《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认定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社区。由社区汇总后,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社区建设相关科室上报。

  (二)申请奖励对象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当地人才办和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认定表

性 别

出生年月

( )

民 族

出生地

入党

时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 康 状 况

社会工作职业水平级别(社会

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县(市、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培养创新人才,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是指各行业各领域技术水平突出、研发优势明显、创新成果显著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的评选范围:以在衢州注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发展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围绕同一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进行持续创新创造所形成的“产学研结合”的人才群体。鼓励跨单位整合,集聚优势人力资源。

  第五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创新类、技术创新类、科技创新类的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应明确1名带头人,也可根据需要设立2-3名共同带头人。带头人必须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创新思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充分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第七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年龄、梯队结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核心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倡创新团队成员的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

  第八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团队研发方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应在相关研发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近三年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第九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条件。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已有的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并有一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申报制。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和市本级重点创新团队的申报分别由当地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报团队进行初选后推荐上报各实施单位,衢州学院、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市级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直接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两年组织一次“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评选,每次评选不超过10个。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上报的重点创新团队初步名单。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会同其它实施单位提出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五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在衢州市政务网、衢州市科技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建议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命名为“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已入选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的,直接列入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级重点创新团队,三年内给予4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第一年由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万元,其余由当地财政资助。

  第十七条 正式命名的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建设周期内,创新团队应按照《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规定开展工作,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不作调整,如需对创新团队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的,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批。重点创新团队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实施单位提交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实施单位负责对重点创新团队进行年度专项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给予后续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停止资助,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称号。

  第十九条 衢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在申报各级荣誉、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宣传、人力社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衢州市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立长效合作关系,推进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与水平,发挥高端智力对我市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领带动作用,创新人才引进和科技合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科协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服务。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协(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委人才办、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定义、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五条 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机构等也可建立工作站。

  第六条 建立工作站须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一)建站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建站单位要与相关领域1名或1名以上两院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与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有明确的科研课题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三)建站单位高度重视,有专人联系对接、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稳定的经费保障等院士进站工作的基本条件,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引进院士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我市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相适应,能引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七条 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为建站主体制定发展战略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主体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由院士专家领衔,组织院士专家创新团队与建站主体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在建站主体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主体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我市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工作站的认定在建站主体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衢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下载网址:www.qzkx.gov.cn),县(市、区)建站单位申报材料报由所在地科协和人才办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市直建站单位直接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协调小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工作站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科协命名并授牌。

  (四)县级工作站申报市级工作站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市级工作站申报省级工作站程序参照《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浙科协发〔2010〕33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主体,取消“衢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

  (一)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站三年内给予6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期间,第一年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合格的,由当地财政每年分别资助20万元。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在经费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各县(市、区)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加大经费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作站的人才政策支持力度。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工作站引进急需的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有关部门在拔尖人才、科技新秀、优秀科技工作者等选拔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专家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五条 工作站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建站单位每年度要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工作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工作站建站满一年后进行评估。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撤销,并停止科研经费资助。考核评估工作由协调小组牵头,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更好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人才工作站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衢州籍海外人才和其他人才中介平台而设立的工作联络站,是宣传推介衢州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窗口、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在市委人才办、市侨联、市外侨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海外人才发布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信息,紧缺急需的海外人才或项目信息,以及投资环境和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情况推介、政策咨询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海外人才工作站重点引进以下领域的人才:一是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广泛引进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二是吸引拥有自主专利、掌握核心技术、有意愿来衢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三是引进教育、卫生、文化等民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四是引进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三)加强与衢州籍同乡会、商会的联系联谊,协助衢州在海外组织各类人才招聘会,发布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帮助引进各类所需人才,联络和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衢考察。

  (四)积极向海外人才宣传海归创业人才的先进事迹,介绍海归人才创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衢创业。

  (五)建立当地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衢州市高层次人才需求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情况。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作用,每个工作站聘请1-2名引才大使。

  (一)引才大使应具备的条件:在住在国有较长时间的生活和工作经历,熟悉该国国情和当地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情况;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固定办公地点和设施;与海外专业技术人群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或在人才社团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对衢州市情和引才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引才大使聘任程序:经市侨联、市外侨办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乐意担当引才大使的,颁发“衢州市引才大使”聘书,聘期三年。

  第五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的经费支持:

  (一)为确保海外人才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个海外人才工作站10万元工作经费。

  (二)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其中3万元为引才大使基础奖励,其他主要用于宣传推介费、数据库建设,及经引才大使推荐、市委人才办邀请来衢考察的引才大使和考察人员车旅费等相关费用。

  (三)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侨联、市外侨办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委托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的引才奖励:

  (一)对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教授级专家或留学归国博士研究生,来衢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对象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市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二)对引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浙西人才金桥奖”。

  第七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的考核管理:

  (一)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侨联和市外侨办负责海外人才工作站人员聘用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①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推介情况;②人才政策及人才发展环境的宣传情况;③人才需求信息发布情况;④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建设情况;⑤高层次人才引进洽谈和签约情况;⑥经费使用情况。

  (三)奖励的兑现。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正式签约落户衢州,或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并到岗工作后即兑现奖励。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解除引才大使的聘用关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侨联、市外侨办共同解释。

  衢州市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人才强市,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大力开发本土人才、引进高端人才、创建聚才平台,根据《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衢政发〔2006〕18号)、《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8〕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通过统筹整合、归集原有各类人才工作方面的资金而设立,主要来源有: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三)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用于奖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人才以及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具体为衢委发〔2012〕25号确定的,没有其他专项资金来源的人才奖励、资助项目。

  第五条 培养特色文化人才等有其他专项资金安排来源的人才奖励、资助政策在其他相应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六条 由各县(市、区)承担的奖励、资助资金由县(市、区)负责筹集和政策兑现。

  第七条 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实施人才项目的责任单位在实施、评选、管理各类人才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从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解决,不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根据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发放的人才津贴,涉及当年专业技术职称发生变动的,按专业技术职称变动前的标准执行,下一年度开始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个人、单位、团队因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当期的奖励、资助资格,因调离衢州、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违法违纪而丧失奖励、资助条件的,从当年起其奖励、资助资格自然终止。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资金申报

  (一)实施人才项目的责任单位根据各人才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具体的奖励、资助方案,填写《衢州市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附具体项目申报材料,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资金申报。

  (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提出的《衢州市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衢州市人才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市财政局会审。

  (三)市财政局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衢州市人才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的政策性、合理性、绩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市财政局会审的衢州市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衢州市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能够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的按实际发生额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对财政无法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转拨到用人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责任单位和用人单位要管好用好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追踪问效,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和用人单位要建立绩效挂钩的考核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的,以及截用、移用、挪用所拨付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衢州市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部门(单位):

项目名称

政策兑现所属年度

政策文件 (依据)

兑现资金 来源

1、市人才专项资金

2、其他专项资金

具体名称:

3、其他资金来源

具体来源:

政策兑现人数或项目数

兑现总额(万元)

政策兑现

情况简述

项目责任

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市人才办

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市财政局

会审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注:本表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制(一式三份),一份由项目责任单位留存,两份报市委人才办。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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