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单位在组织我省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将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建设厅每年发布的继续教育方案和规划,组织、分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及时到认定的培训单位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培训单位职责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继续教育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单位按注册专业组织培训。专职授课教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有现场施工经验10年以上的。
(二)从事建设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省建设厅培训合格。
第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继续教育规划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条 省建设厅对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及时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并组织测试。测试的具体内容、方式由省建设厅确定,测试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当将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及师资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建设厅。
第四章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以集中辅导为主,选修课采用网络教育等方式进行,并适时组织专题讲座及现场答疑。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记10学时;公开出版3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第二作者每人记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担任过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职务,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一)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全部学时;
(二)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充抵选修课20学时;
(三)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可以充抵课时的其他有关业绩。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充抵材料,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厅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违反《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所列行为的,省建设厅将对其提出警告。同时,将违法行为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暂停其在我省相关培训资格。
第二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三)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四)无固定的考试场所。
(五)专职授课教师水平不符合要求。
(六)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七)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八)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九)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凡注册在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建造师必须遵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测试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建筑业企业应为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表
2.拟推荐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职授课教师汇总表
3.培训单位初荐汇总表
4.专职授课教师初荐汇总表
附表1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表
培训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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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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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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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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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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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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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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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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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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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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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负责人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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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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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_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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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单位 办学 条件 |
建造师继续教育专职授课教师数量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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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教学 场所面积 |
(m2) |
可容纳 人员数量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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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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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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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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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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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的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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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范围 |
□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机电工程 □矿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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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单 位 意 见 |
培训单位 申请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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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推荐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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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备案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附表2
拟推荐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职授课教师汇总表
培训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历 |
职务/职称 |
建筑业 相关工作年限 |
建筑行业培训工作年限 |
拟培训专业 |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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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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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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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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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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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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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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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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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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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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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另加页
附表3
培训单位初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
单位名称 |
培训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固定教学 场所面积 |
可容纳 人员数量 |
办学许可 证号 |
收费许可 证号 |
建筑行业培训工作年限 |
有无申请二级建造师继教培训其他专业资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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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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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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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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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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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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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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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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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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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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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另加页
附表4
专职授课教师初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年 龄 |
学 历 |
职务/职称 |
建筑业 相关工作年限 |
建筑行业培训工作年 限 |
有无申请二级建造师继教培训其他专业资格 |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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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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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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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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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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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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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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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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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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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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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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