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进一步加强安庆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庆市建设委员会 2013-01-24 01:12:14

  建质发〔2013〕1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站、市区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的使用量越来越大。但是,由于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预拌砼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及耐久性,提高预拌砼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意见》(宜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要本着“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境”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评估,做到环保措施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避免重复建设。

  二、严格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含沥青砼),禁止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含沥青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资质范围经营。

  三、新建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各相关监管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措施。

  四、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对于现场搅拌混凝土工程项目除按专业规定留置砼试块外,要求对砼构件逐个进行强度检测,符合要求方可验收。

  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凡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方应将预拌混凝土作为招标必要条件写入招标文件,在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动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预拌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应遵守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管理规定。“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之一。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满足泵送(或非泵送)预拌混凝土安全施工的需要。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及相应实验人员。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九、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使用的原材料实行登记备案,对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砂、石子、粉煤灰和外加剂等依法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十、在预拌混凝土供应前,供需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产品标准、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浇筑部位等技术指标,如有下列情况的也应予以明确:

  (一)对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品种、用量有具体要求;

  (二)对混凝土耐久性指标有具体要求;

  (三)混凝土施工、养护条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或对混凝土的施工、养护有特殊要求的;

  (四)对混凝土交货验收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十一、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监理。

  十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验收。

  交货验收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混凝土生产单位三方共同进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指标等内容,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做好记录。

  交货验收单应包括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浇筑部位、发货时间、发货车号、交货时间、交货量以及供需双方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的坍落度现场检验值、混凝土强度试样取样、制作记录、三方签字等信息。

  用于交货验收的混凝土强度试块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制作和标准养护。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在相应的结构部位附近。现场制作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明强度等级、制作日期及结构部位,取样数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作试块。

  十三、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坝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

  十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养护、检测过程进行监理。对试块制作、送检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重点工程或特殊部位混凝土施工,必要时建设(监理)单位可到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现场监理。交货验收、混凝土浇筑时,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监理的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做出处理指令,对砼实验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市质监机构,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十五、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发现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疑问时,可直接到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该批混凝土原材料的试验记录、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出厂强度报告等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予以配合。

  十六、监督检查发现混凝土生产单位上岗人员执业资格及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达不到要求,或检测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或监督抽检的试块有关被检参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进行相应检测项目的试验和混凝土生产供应,有关试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

  十七、建设、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管,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凡应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省政府第216号令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和实施罚款处罚。

 

 

 二○一三年元月八日

 

 

  报:市政府

  送: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管理局、市审计局、委属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