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质安〔2013〕146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安监管支队,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2年11月13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发了《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华明低碳产业园项目等5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的通报》(津建质安〔2012〕1072号),其中给予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停止在津参加投标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自2012年11月13日起开始计算)。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对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复查,认为该单位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经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13年2月23日起恢复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在津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
201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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