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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 2013-03-18 10:28:02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3〕10号,以下简称《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安委〔20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安办〔201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市住建系统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促进我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决定》、省政府安委会《实施意见》、市政府安委会《实施方案》精神,切实落实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着力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安全培训及考核质量,严格安全培训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

  二、职责分工

  (一)局工程科、市安全站:统筹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培训工作。

  (二)局职改办: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五大员等教育培训工作。

  (三)局公用事业科、市燃管处:统筹指导全市燃气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局物业科:统筹指导全市物业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五)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上述培训工作。

  (六)其他培训工作由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4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决定》宣传贯彻的要求,各科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决定》迅速传达贯彻到全市住建系统各单位,加强安全培训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科室、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决定》、省政府安委会《实施意见》、市政府安委会《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办法、制度,列出每月工作进度表,明确工作职责、进度安排和时限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5-8月)

  各科室、单位根据制定的配套措施、办法、制度和进度安排,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职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5-8月)

  各科室、单位根据制定的配套措施、办法、制度和进度安排,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职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和复审工作,将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重要内容。

  2.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监管监察制度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服务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制度,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加强考试监督,依法治理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3.组织做好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

  4.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在各行业领域内开展安全培训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对检查执法中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上岗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和省政府安委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企业依法予以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5.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培训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厂长(矿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9-12月)

  各科室、单位要认真查找安全培训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总结推广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和省政府安委会《实施意见》的安全培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将《决定》确立的各项新思路、新制度、新措施结合到日常安全培训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工作水平。

  四、其他

  各科室、单位应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和工作进度表,将工作进度安排于4月12日前报送局安办;并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日前报送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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