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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动态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 2013-03-26 14:2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利、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信息动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动态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行为信息进行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条 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滨州市建筑业协会、滨州市装饰装修协会、滨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协助市建管局做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诚信行为信息档案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教育、社会履责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发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创优,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受到各级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 市建管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统一印制《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对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六条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管理手册》。

  《管理手册》与管理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管理系统记录为准。《管理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建管局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诚信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市装饰装修协会或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申报,经市建管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录入管理系统和《管理手册》。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报市建管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市建筑业协会、市装饰装修协会或市预拌混凝土协会负责录入管理系统和《管理手册》。

  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局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动态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基础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是指建筑业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诚信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诚信等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十四条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认定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记录实行网络直报制度,企业在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信息平台诚信评价系统登录后,将良好行为记录所需资料上传,连同证明材料报至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县区核实后,通过滨州市建筑业管理平台诚信评价系统上报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网络直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为记录采集的牵头部门并负责市直管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工作,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为各自行政区域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部门。各采集部门应按照《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记分标准》中所设置的不良行为内容完成相应信息采集工作,并汇总后及时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滨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第十七条 诚信行为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诚信行为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实行公布与告知制度。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通过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良好行为记录在诚信评价时不予认定;对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网络或书面告知, 企业登录滨州市建筑业网络管理平台签收告知书,并于5日内将书面反馈信息报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5日内未提供反馈信息视为确认同意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但可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延长公布期限。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3年,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2年,市、县区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自动存入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以诚信行为考核得分为评价依据。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基础分是100分(企业办理《管理手册》后即获得基础分100分),良好行为记录加分,不良行为记录减分,经算术加减后得出企业最终诚信评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同一良好行为记录、同一不良行为记录只按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130分以上、未发生一次5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10分;

  (二)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111-130分、未发生一次10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15分;

  (三)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91-110分;

  (四)B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71-90分;

  (五)C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70分及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110分以上、未发生一次3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6分;

  (二)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101-110分、未发生一次5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10分;

  (三)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91-100分;

  (四)B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71-90分;

  (五)C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70分及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四)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厉处罚;

  (五)外地进滨建筑业企业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骗取登记备案的;

  (六)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七)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每年4月份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诚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对年度评价为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一)重点扶持升级、增项。

  (二)重点扶持外出施工。主管部门在全力帮助企业办理外出施工手续的同时,强化跟踪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在外地遇到和问题与困难;企业外出人员有持证上岗的需求,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开展培训。

  (三)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

  (四)优先推荐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作为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推介的首选单位。

  (五)优先推介参与银企合作。协调金融证券机构优先放贷,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优先推介办理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业务。协调专业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对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协调保险公司开展对企业的有关保险业务。

  (七)优先推介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申报评选。

  (八)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通道。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评价为AA级企业实行扶持机制:

  (一)扶持资质升级、增项。

  (二)扶持外出施工。主管部门在全力帮助企业办理外出施工手续的同时,强化跟踪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在外地遇到和问题与困难;企业外出人员有持证上岗的需要,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开展培训。

  (三)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

  (四)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通道。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评价为A级企业实行一般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增强争先创优意识,提高诚信等级。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评价为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

  (一)企业资质年度考核时重点审查资质条件。

  (二)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

  (三)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采取加强培训、限期整改、跟踪检查等措施,促使企业提高诚信等级。

  (四)外地进滨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评价为C级企业实行惩戒机制:

  (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二)下年度企业不得办理资质升级、增项。

  (三)对资质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四)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五)外地进滨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在滨备案资格,自结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滨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网络平台,企业诚信行为、等级等信息将作为电子信息档案录入网络平台系统长期保存,并实行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在一年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一票否决的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一次性减分达到15分及以上或受到省部级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降低其诚信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二)诚信评价等级连续二年被评为B及以下等级的,其诚信等级降低为C级,按C级企业实行惩戒。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标准,统一建立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每半年对县区建立诚信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建立诚信档案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严重瞒报、漏报、迟报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取消相关单位的年度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可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评价运行情况及实际需要对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内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统一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滨建管发[2011]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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