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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山东鸿民轧辊模具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参建单位违规建设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济南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2013-04-18 02:52:39

  济建质安监字〔2013〕 7 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委在对山东鸿民轧辊模具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省剑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在主体结构施工中,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现就该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执行“三线五线”制TN-S系统,配电箱无防雨防砸措施,使用非标配电箱,电缆拖地且一闸多机。

  (二)主体结构施工至三层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搭设外脚手架防护,建筑物内楼层及楼梯临边、预留洞口等处均未防护。

  (三)使用未经过检查验收合格的起重机械。

  (四)施工现场及楼内建筑垃圾清扫、清运不及时,建筑垃圾未覆盖造成扬尘严重;木材堆放区、宿舍区等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足且部分失效;未按规定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宿舍区卫生差,宿舍内用电不符合要求。

  (五)山东省剑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职责,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处理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及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期间,取消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新项目投标报名的申请);对该工程项目经理闫国辉、安全员邓君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山东省剑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期间,取消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新项目投标报名的申请);对该工程项目总监李茹兰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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