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开展〈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督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开展《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
工作方案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开展〈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督查活动的工作方案》(襄纪文[2013]20号)的通知要求,委党委决定,在城建委系统开展《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督查对象
委机关各职能科室,委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及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情况 。
1、宣传学习《暂行办法》的情况,单位工作人员对该办法的知晓度;
2、依照《暂行办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情况;
3、贯彻施行《暂行办法》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情况。
1、围绕《暂行办法》的施行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相关问责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制定保障《暂行办法》施行的措施情况;
3、建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机制的情况。
(三)建立制度执行专项督查工作机制情况。
三、督查安排
专项督查从6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中旬)
1、市城建委制定下发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对专项督查进行安排部署;
2、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将专项督查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启动专项督查;
3、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报市城建委机关党委。
(二)学习自查阶段(6月中旬—7月5日)
1、采取机关夜校、中心组学习、业务培训、宣教月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暂行办法》;
2、各单位对《暂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查处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进行梳理和剖析,形成自查报告,7月5日前,报委机关党委;
(三)检查督办阶段(7月5日—7月31日)
1、组织检查专班,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方式,对各地各单位执行《暂行办法》及开展专项督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2、结合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3、从举报投诉和明察暗访中排查案件线索,集中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问责,并公开通报;
4、对抽查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对举报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督办整改通知,责成其认真抓好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对专项督查中发现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制度,加以推广;
2、8月31日前,各单位上报专项督查工作总结,委机关党委向市纪委上报专题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建委《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督查领导小组,组长:杨毅;成员:常建国、武峰、章成强、孙喜、胡冬安、肖萍、李海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党委。委属各单位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履行督察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督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暂行办法》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知晓制度,增强依法依纪维权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完善制度提供参考。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加大督办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增强制度威慑力。
(三)强化督促指导。城建委把贯彻施行《暂行办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办、检查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活动督办和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认真、问责不到位、督办不落实的地方和单位,进行跟踪督办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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