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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萍乡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变更考勤制度》的通知

来源:萍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网 2013-07-26 15:45:13

   各县区、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萍乡市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串标、围标、借用资质、非法转包等行为发生,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我局制定了《萍乡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已经2013年7月19日市建设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串标、围标、借用资质、非法转包等行为发生,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执行萍乡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本制度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本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是指施工现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必须是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承诺配置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信息等进行采集输入后,方能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条 考勤仪设备(脸膜考勤仪)由项目建设单位配备,建设单位代表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施考勤,并据实按月统计汇总工地考勤数据,每月5日前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并附电子输出数据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每人每月工地考勤累计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每天考勤一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每月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勤不少于4次。

  第六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请假需经过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工程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考勤以项目建设周期为阶段,在此期间考勤记录均载入诚信档案,考勤率(工地考勤每月20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4次)低于80%的单位和个人视为不达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网上公示。同时对不达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本地企业将暂停1年投标资格,外地企业暂停1年不受理进萍备案。考勤不达标的个人1年内不具备参加我市投标资格。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重点工程监督管理办公室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脸模考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萍乡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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