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代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项目的代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8月6日
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高我市工程招标代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市招标监管机构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从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张掖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五条 张掖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活动信用评价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工程招标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六条 信用评价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
(二)准入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地工程招标代理企业。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企业信用不良行为包括:
1、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3、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
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5、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行为;
6、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7、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行为;
8、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9、盗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字、盖章的行为;
10、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行为;
11、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12、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
13、以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报名,或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14、故意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
15、代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或工作质量低劣的行为;
16、在代理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17、由于代理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18、暗示、引导评标专家,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行为;
19、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或资料收集不齐全的行为。
20、招投标有关资料不及时备案或未经备案的行为。
21、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各级招标办的调查、工作检查的行为;
22、招标代理机构及在册执业、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评价每年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等情况综合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表示信用优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缺失。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100分为A级,95分-99分为B级,85分-89分为C级,85分以下为D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律定为D级: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配合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提供评价资料的;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和编制价格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
(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函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征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意见。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建信用评价小组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初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查后确定评价等级。
(六) 将确定的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级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正式确定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建设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有效期延续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A级建设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B级招标代理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八条 C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各类评优选先,并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参加国有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九条 D级招标代理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并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揽任何代理业务,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建议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对其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不良行为扣分值扣分
1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定为D级
2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定为D级
3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 定为D级
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定为D级
5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行为 定为D级
6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82分/起
7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行为82分/起
8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62分/起
9盗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字、盖章的行为62分/起
10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行为62分/起
11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62分/起
12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62分/起
13以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报名,或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2分/起
14故意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62分/起
15代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或工作质量低劣的行为62分/起
16在代理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62分/起
17由于代理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62分/起
18暗示、引导评标专家,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行为62分/起
19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或资料收集不齐全的行为51分/起
20招投标有关资料不及时备案或未经备案的行为51分/起
21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各级招标办的调查、工作检查的行为42分/起
22招标代理机构及在册执业、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42分/起
扣分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