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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的意见

来源: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2-09 14:50:49

  宁建发〔2013〕114号

 

  各市、县(区)住建局、人社局、监察局、交易中心:

  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建筑领域用工行为,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作用,预防和杜绝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建筑业诚信建设在建筑市场的作用

  (一)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制度。为充分发挥建设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作用,强化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不讲诚信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市场清出等方式予以处罚。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实行联合制裁,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清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各金融机构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录入金融机构诚信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工商主管部门不予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不得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大力推进宁夏建筑行业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责任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发挥宁夏建筑业信用网“三库一平台”的作用,将企业和个人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打造公平、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宁夏建筑业发展环境。

  (三)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和市场准入的双场联动。将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基本情况、资质等级、经营业绩、信用评价、执业人员、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全部录入到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的基础数据库中,完善宁夏建筑业信用网“三库一平台”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从工程报监、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良好业绩、不良行为等全过程联网监管;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质动态监管、市场准入、市场稽查、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提高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业诚信体系中的权重分值,充分发挥诚信在市场中的作用。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含拖欠农民工工资信用评价)以计分方式纳入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招投标评分中占10%,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鼓励诚信度高、市场管理规范的企业在招投标中优先中标。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事故的责任单位、不诚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实行诚信一票否决制。

  二、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建筑工程项目审批

  (一)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未落实,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项目审批,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违反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三)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工程开工之前都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指定账户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擅自减免工资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建设项目监管,规范投资主体行为

  (一)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1〕43号)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政府效能目标考核。每年对各市政府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地方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的,政府效能目标拖欠工程款考核不予得分。

  (三)加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未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准许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准办理规划和土地挂牌、新开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既有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并按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清出我区房地产市场。

  四、落实施工总承包负责制,规范劳务用工合同

  (一)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条款;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杜绝以包代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

  (二)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将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规范劳务分包管理。加大力度推行劳务队伍信用评价体系,做好劳务队伍的选择、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使用所有农民工劳务队伍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对新的劳务队伍实行考查考核,对施工能力弱、信誉差不讲诚信的劳务分包企业坚决清出,严把准入关。通过信用档案记录其日常行为,积极培育劳务队伍和建筑业技能产业工人,逐步形成稳定的劳务市场队伍。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协调处置机制,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区联动、部门联动、政企联动、指挥顺畅、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住建、人社、监察、公安、信访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二)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于涉嫌欠薪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对虚构事实、以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堵路占道、聚众滋事、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业或个人,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果断处置,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组织、参与恶意讨薪的企业或人员,要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予以通报处理,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我区参与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监察厅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