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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3年度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建设信息网 2013-12-31 20:31:06

   湖建发〔2013〕277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市外进湖建筑业企业: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08〕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外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发文之日前,备案有效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均需参加本次定期检查。

  二、检查程序

  1.各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于2014年1月28日前将检查表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莲花庄路137号,2号楼307室,联系人:鲍文静,电话0572-2032256)。

  2.我局行政审批处、建筑业处、城建处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在湖市场行为、在湖工程管理情况等进行书面审核,并对企业分公司驻湖办公场所、人员到位情况和在建工程现场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1.此次定检重点检查:在湖州市区施工期间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投诉或上访、是否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定检结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2.检查市外企业是否仍达到《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0〕235号)规定的条件。

  3.检查企业在湖参加投标活动中和进湖施工期间有无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要求

  1.定期检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企业在湖州市区施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定期检查不合格:

  (1)有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投诉或上访的;

  (3)未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的;

  (4)企业现状已达不到《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0〕235号)规定条件的;

  (5)企业有《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法)》第十三条和《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6)在湖参加投标活动中和进湖施工期间有行政处罚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7)无故不参加定期检查的;

  (8)不按规定上报市外企业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表的。

  2.根据《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市外企业,将收回备案表或取消续期备案资格,一至二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3.要求各市外企业充分重视本次定期检查。如需现场抽查,我局将届时通知企业,请备案时的驻湖负责人、驻湖技术负责人、在建工程的中标项目负责人务必到场。

  4.各县及南浔区建设局请参照本通知,认真做好各自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外来企业定期检查工作。

 

 

  附件:< alt="" src="http://www.hughjs.com/Stuff/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 width="18" height="18" />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doc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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