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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建设信息网 2014-01-16 10:19:19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2014〕函建字1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水利、公路、港航、通信、民航、铁路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附件材料(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附件材料一套;水利、公路、港航、通信、民航、铁路专业:附件材料二套):

  1、原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报送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认真组织本区域相关企业按时汇总报送相关材料及汇总表,确保我市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区建设局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14年1月23日前将初审意见及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申请材料和本区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含电子文档,详见附件2)报送我局建筑业处。

  (三)延续注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复印件,各县区建设局均需对原件进行核对,并加盖“原件核对章”,核对人签字。

  (四)延续注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可向建设局建筑业处咨询,联系人:金忠伟,联系电话:2053887。

 

 

   < alt="" src="http://www.hughjs.com/Stuff/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 width="18" height="18" />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doc

 

   < alt="" src="http://www.hughjs.com/Stuff/ewebeditor/sysimage/file/xls.gif" width="18" height="18" />附件2: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汇总表.xls

 

  2014年1月14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4〕函建字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4年2月14日前,将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有关延续注册申请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省注册办。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有关规定,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3]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有关延续注册申请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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