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质安监[2014]8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根据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建设[2011]30号)和局印发《关于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及项目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富建设[2012]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严格落实施工单位人员取样、监理(建设)单位人员见证取样上岗证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拟定的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上报我站备案(附表一、附表二),同时书面告知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严格收样制度,送检样品的标识必须规范,对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试件,严禁收样。
二、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检测报告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凡未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或未按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进行检测的不得进行结构验收。
三、严格执行检测项目登记制度。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及项目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签订检测合同后,按所承担的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到我站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对未进行项目登记擅自开展检测的检测机构我站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对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账,并于当日上报市质安监站,市质安监站将及时对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检测机构应明确质量责任,规范检测行为。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行为的规范性,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六、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市质安监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完善对检测质量的长效管理制度,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和通过检查检测机构与抽检施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七、已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富质安监[20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备注:1、本委托书应盖施工单位公章或分公司公章。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建设或监理单位、质监站、检测单位各一份。
3、办理取(送)样人员工作备案卡时,请随带本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员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备注:1、建设单位委托的,应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委托的,应盖单位公章或分公司公章。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建设或监理单位、质监站、检测单位各一份。
3、办理见证人员工作备案卡时,请随带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技术职称(建设单位人员)或监理岗位证书。